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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如何修复?
2022-01-21 | 阅:  转:  |  分享 
  
纳税信用如何修复?税收实务系列课04秦梅松2020年9月讲师介绍梅松讲税听梅松讲税成税务专家!梅松简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税务局、事务所
、企业多年涉税经历,1992年于厦门大学税收专业学习,迄今已28年。科班理论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税收实务1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指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
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采集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
五级评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确定和发布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应用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总局公告2018
年第8号税收实务2什么是纳税信用修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解读纳入纳税信
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发生失信行为后,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通过作出承诺、完成纳税信用整改等方式纠正纳税失信,恢复
纳税信用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
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信用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及解读注意三者区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
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
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复核。税收实务3纳税信用如何修复?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提出
信用修复申请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直接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
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失信行为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
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重新评
价后不得评为A级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税收实务3纳税信用如何修复?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修
复一次税收实务3纳税信用如何修复?纳税信用修复程序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承诺真
实虚假承诺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
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税收实务免责说明:课程仅供
学习参考,具体请以税局为准税收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为鼓励和
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
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见附件1。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
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
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
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
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
)予以扣分。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五、纳税信用修复完
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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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梅松讲税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