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招释疑2: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 质疑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法定的救济权利。《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提出质疑。”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8条规定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依上述规定,受理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质疑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即《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 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 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5条第1款亦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 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换言 之,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适格的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但需注意的是,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的事项仅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超过委托授权 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对供应商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采购人和委托代理机构往往会在委托代理协议里就谁负责质疑答复 进行约定,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7条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告知供应商“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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