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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释疑2: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
2022-02-07 | 阅:  转:  |  分享 
  
采招释疑2: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
质疑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法定的救济权利。《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提出质疑。”同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8条规定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依上述规定,受理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质疑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即《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各级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
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
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5条第1款亦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
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换言
之,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适格的受理质疑的责任主体。但需注意的是,
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的事项仅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超过委托授权
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对供应商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采购人和委托代理机构往往会在委托代理协议里就谁负责质疑答复
进行约定,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7条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告知供应商“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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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