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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招释疑6:政府采购质疑范围
2022-02-07 | 阅:  转:  |  分享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采购结果本
身的质疑,比如未中标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资格条
件,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等;后者则是对采购结果公告这一采购
过程的质疑,比如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的发布期限的质疑等。
政府采购应秉着“三公一诚”的原则进行招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
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进一步强调,各地区、各
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
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
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
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
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
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
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要规范保证金收取
和退还,不得禁止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或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
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
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要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
机制,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
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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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