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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担保规则
2022-02-07 | 阅:  转:  |  分享 
  
上市公司担保规则
上市公司不仅要受到《公司法》的规制,还要受到《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等部门
的部门规章的规范。为了保障众多中小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利益,相比非上市
公司来说,法律法规对其治理结构与信息披露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能
够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也能够让潜在的投资者准确判断投资风
险。因此,就对外担保来说,上市公司应适用与普通公司不同的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担保规则,《九民纪要》第22条规定:“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
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
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担保制度解释》在该条规定的基础对上市公
司担保规则予以重构,其第9条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
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
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
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
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
定。”依此,该条规定立足于上市公司系公众公司这一属性,将是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与担保合同效力挂钩,确立了“无公告无责任”的特殊担保规则,即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完全看公告。进言之,虽然无决议,但是有公告,
上市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无公告,债权人接受担保,上市公司不仅不承担
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应当说,《担保制度解释》科以了债权人更
高的审查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无
公告无责任”的特殊担保规则,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还适用于上市公司已经公
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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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