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该相应的调整账户, 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 对已经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并按照规定 的“据实逐年调整法”或者“综合调整法”进行调整。
(五)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
(六)在建工程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 减在建工程成本。
四、无形资产 (一)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资产在投资 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 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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