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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毕业论文: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及其对策的思考
2022-02-26 | 阅:  转:  |  分享 
  
函授毕业论文: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及其对策的思考



摘要: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而产生了一个新型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健全的社会权益保障机制、社会支持体系滋生出一系列问题。相对于城市的同龄人来说,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权、教育权、发展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均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大大地限制了留守儿童自身的发展。因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显得极大的迫切性、紧要性、必须性。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问题权益保障机制社会支持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则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指因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分离而留守在户籍地的少年儿童所产生的系列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这一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关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留守儿童的现状: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大、增速快、所占儿童比例较高,主要集中在劳动力输出大省。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最新做的一次人口抽样调查得到如下数据结果:(1)农村留守儿童约5861万人,比2000年的统计结果增长一倍。(2)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在我国中部和南部的省份。其中,四川、安徽、河南、广东、湖南和江西6省的农村留守儿童总量占全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3)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规模达到1585.2万人。这其中约6.15%的孩子从未接受过任何教育,2.03%的孩子未能顺利完成学业,3.17%的孩子最终走上了辍学的道路。(4)高达56.31%的农村留守儿童没有双亲的陪伴或仅有母亲一方的陪伴。。因此,半数以上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要的监护责任压在(外)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身上。而在对主要监护人(外)祖父母接受教育程度一项的调查中,(外)祖父母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分别只有5.84年和3.16年。并且在这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百分比已高达18%至22%。



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程度的面临着以下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隐患较高、经常处于失管状态,尤其是寒暑假,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于“真空”状况,安全事故诸如溺水、摔伤、烫伤、交通事故等的发生频率居高不下,特别是留守女童,被遭受性侵犯、拐卖、猥亵、强奸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农村留守儿童自我照顾意识、自我生活能力缺乏,时常出现营养状况欠佳,生活陋习较多,并养成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甚至出现偷盗、抢掠等越轨行为。

由于缺乏理想的教育环境,一些留守儿童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较易出现心理问题,如自我封闭、情感抑郁、性格孤僻、低度自尊以及沟通障碍;并且学习成绩不是那么理想,学上有一定的障碍。

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其他困难

户籍问题是摆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面前重要问题,因为户籍的限制,在城市上学要交赞助费、借读费不说,在课程设置、与城市儿童接受的基础教育方面的悬殊、乃至升学等各方面难以避免的受到隐性歧视。



(二)就上述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其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原因:

从儿童个人层面上看,这些留守儿童年龄大抵集中在6-14岁。由于生理上、心理上还处于一个尚未成熟阶段,他们的自我生活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改变能力、自我感知认识能力较差,不具备自我保护、自我救助、自我改变能力和自我发展潜能;并且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叛逆心、好奇心较强,极易受到周围新鲜事物的吸引、诱惑,从而产生很多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从家庭教育上以及监护人上看,家庭教育功能以及监护功能的弱化,导致孩子产生一些越轨行为甚至走上犯罪。家庭是孩子社会化的第一场所,由于家庭经济压力,父母长期在外,亲子间缺乏有效和紧密的交流,导致父母所承担的教育责任缺失,孩子没有得到应有的关爱以及对应的父母教育;留守儿童大抵都是由其祖父、母监管,这些祖父母对孩子特别溺爱,这种隔代监护承担不了学习辅导、品德培养的职责,整个家庭的教育处于真空状态。

从学校教育上看,在中国大的教育背景下,学校更多只注重应试教育,忽略孩子思想素质教育以及行为教育,还有就是整个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本身素质不是很高、学校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等影响着留守儿童的行为认知、思想态度,并易误入歧途。

从历史根源上看,我国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分刻的二元杜会结构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城乡二元结构极大的阻碍农村留守儿童向上的发展机会。

从法律制度上以及政策来看,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儿童权益保障法律,尤其是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完全是一个空白,各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有旨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社会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整个社会支持体系、帮扶机制缺乏,滋生一系列留守儿童的社会问题。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缺失的具体表现及其特点



(一)、儿童时期是人生中受教育、长身体、形成健康心理的关键时期,儿童不仅要接受学校教育,还需要父母亲情和社会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孩子最需要父母关爱的时期远离了他们,把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其他人,使儿童的成长受到了较大影响,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极大的威胁与缺失。生命、健康权是儿童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离开了生命、健康权,其他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话。由于大多父母长期在外,这些留守儿童不同程度上遭受交通、溺水、电击、烧伤甚至被拐卖、猥亵等影响着他们的人身安全,有的由于营养缺乏、食品中毒等影响着他们的身体健康。

2.受监护权、心理状况监护权的缺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同时,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但是现实恰好相反,农村留守儿童绝大部分被委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这些委托监护人一般年龄较大、文化较低(有些甚至是文盲或半文盲),这种隔代监护基本上很难胜任监护职责,监护人无能力、无时间、无方法监护孩子。甚至有些留守儿童还要帮年老体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分担一定的家务,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3受教育权的缺失。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其教育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由于很多家长的远离、学校责任意识的淡薄,很多留守儿童经常缺旷课、甚至辍学,并且学校与其监护人无法提供一些应有的帮助与指导,导致留守儿童教育权利缺失。

发展权受损。发展权作为一种《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在我国,由于长期的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极大的阻碍了这些留守儿童接受更好的教育实现自己发展的权利;另外,由于长期的亲子分离,父母应有的教育与关爱责任的缺失,造成这些孩子形成自闭、抑郁、孤独等心理问题,这也阻碍着孩子良好性格的塑造,对未来发展或多或少会带来障碍。

医疗保障权无法切实的保障。这主要归咎于现存中国医疗制度改革与发展不完善,现存资源分配机制问题。留守儿童无法得到基本的预防、治疗等更好的医疗保障权利。



(二)、留守儿童这一庞大的群体从2005年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凸显的弱势地位使之成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但该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社会保障需求具有以下特点: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需求迫切,外部依赖性强。由于留守儿童大多处于6-14岁的低龄阶段,各方面尚不成熟,自己缺乏自我独立生活能力、照管能力。其权益的实现与维护必须依靠外部力量提供与保障。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涉及多个层面,具有广泛性、需求多样性。留守儿童权益涉及到其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多种基本权利。事实上,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学校教育的忽视,相当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因此,这个群体潜在需要的权益保障与实现机制特别宽泛、其涉及的是制度设立、法律健全、司法实践、社会保障等多个层面。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需求差异大,个性化特点突出。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差异、年龄差异、性别差异、性格差异、监护形式差异等各种因素决定这个群体内在需求差异异质性较强、个性化特点突出。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涉及多层主体,保障的针对性、区域性、服务性、可行性、专业性强。鉴于这个群体其特殊的生理、心理成分,各个地区农村治理模式的差异、教育资源的不一致性等,应该根据其特殊的需要,地区差异,出台具体措施以及政策,并且要求较高的服务性、专业性与针对性,才能确保相关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与开展。



留守儿童权益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支持体系构建



就中国目前现行的政策、法律以及制度完全不能适应于中国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的群体。因此,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支持体系,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落实相关的政策政规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亟待解决重要问题。针对中国留守儿童权益缺失的具体表现以及特点,我觉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应对:



从法律层面上看:

加强立法,不断的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法律保护监督力度,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得到有效实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基本受教育的权利依靠立法来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完善社会福利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障;以法律形式明确学校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中的义务与职责。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包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安全保障、教育保障和心理健康保障在内的全方位的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

公正司法,基层司法机关切实担任起预防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儿童)犯罪的重任,在司法实践中来不断的创新,为立法提供更多的、更好的参考建议,确保法律设立的初衷。

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权利的犯罪行为,维护好法律的权威。



从制度层面上看:

A.逐渐废除现存的户籍制度,消除城乡二元发展体制,以此来保证留守儿童的发展权、教育权以及相关权利更好的实现。

B.家庭主义、个人主义和国家义是未成年人监护的三大历史样态。因此构建完善的监护制度是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主要从完善与健全父母、临时人监护制度,建立健全与完善学校、农村社区教育监护制度,并建立与施行国家并举的监护制度。

C.改变传统的以“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适当把教育资源倾斜在农村义务教育上来,完善教育制度与合理资源分配机制,实现更合理的教育资源分配。

D.政府应该根据需要下放一定的权力给基层村委会,让村委会充分发挥自主性来引导农村社区环境更好的建设,从而营造一个更好的社区教育环境。改革和拓展满足农村农民这个群体现实需要的政治参与通道,建立和健全保障弱势地位群体政治参与的体制和机制。



从社会支持层面上看:

积极进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社会工作模式的新探索,通过社工这一群体的介入来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高整个政策的执行性、灵活性以及有效性。

政府应该大力支持与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农村留守儿童支持体系中来,与为政府和农村社区、留守儿童之间搭起一个平台,实现更好的沟通与交流,保证相应政策更高的可行性。

媒介宣传应固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深入农村做相应的报道工作,媒介宣传不能任意扭曲事实,故意夸大或者缩小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事实的本质,营造一个良好的媒介宣传氛围。





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很容易遭到我们整个社会的忽视。在中国这个庞大的群体,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保障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未来的发展。然而,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不是短期就能够彻底解决的,需要循序渐进,逐步形成以儿童发展为核心、政府为主导、家长和学校共参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以及社会力量齐介入的四位一体合作体系,并有步骤地去加以解决。建立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将有效的弥补留守儿童亲情与家庭教育的缺失,促进城乡儿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我国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加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参考文献:

汪振江杨铁生:监护制度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机制的重构,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总第165期).

2.张琳: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州学刊,2009年9月第5期(总第173期).

3.钟婉君:留守儿童缺失的人权保障.法学研究,2011.

4.王雅君:社会政治稳定视阈下我国弱势地位群体的政治参与问题研究.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3月,第2期总第68期.

5.胡滨: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实证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01第1期

6.陈德勇:关于农村中小学留守儿童安全现状、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l中华少年2012.1(上)2012年总第1期.

7.卜卫: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和支持行动模式的分析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8,06

8.刘伯龙,竺乾威等著:《中国农村公共政策:政策执行的实证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

9.叶敬忠,吴惠芳,潘璐,贺聪志主编:《留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0.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11.张和清:《农村社会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段成荣,杨阿: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8,(5)

伍祥青,荣雪松: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帮扶机制.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总第116期)

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6(3)

吴晶晶,王娅妮:农村留守儿童达2000万生活和心理面临困难

柴昀: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法治与社会2012,02(中)

杨雁:浅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内江科技2012第2期192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王秋香:非政府组织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32卷第3期

王秋香:非政府组织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32卷第3期



柴昀: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法治与社会2012,02(中)

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6

韩俊主编:调查中国农村,(上册),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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