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2022《房屋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2-02-26 | 阅:  转:  |  分享 
  
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区房屋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房地产市场保供给防风险专题会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关于开展全区房屋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建〔202X〕X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房屋中介机构专项整
治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工作目标房地产既是经济,又是民生,还是事关全局的政治问题。为坚决落实房地产调控的方针政策,坚持
“房住不炒”定位,通过深入开展房屋中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以此促进稳大局、保供给、防风险总体
目标的实现。二、部门职能分工由住建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建立政策协同、调控联动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住建部门:负责核实房屋中介(含租赁)机构备案情况和查处房屋中介(含租赁)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中介(含租
赁)机构广告、价格、登记事项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负责查处存量房屋交易全项委托公证等违法违规公证行为。各职能部门具体查处事项
,详见附件1.2.3。三、有序推进专项整治(一)制定整治方案由区住建部门要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建立房屋中介(租赁
)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明确整治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等,主动公布专项整治内容及投
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梳理问题线索清单,并按照《XX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X建〔20XX〕X号)有关要求形
成检查人员库。(工作时限:X月X日前,责任单位:区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房屋中介(租
赁)机构“双随机”检查。每次抽查企业数量,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房屋中介(租赁)机构总数10%随机抽取,最低不少于10家。对群
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列入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房屋中介(租赁)机构专项整治成果,及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对外公
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工作时限:每季度开展,责任单位: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三)形成整治工作闭环房屋中介(租赁)机
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总结每季度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分别X月X日、X月X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小结,X月X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工作时限:每
季度开展,责任单位:区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四、其他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整治工作台帐。加强对房地产中
介机构门店的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要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曝光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取缔一批“黑中介”,起到警
示震慑作用,同时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附件:1.住建部门整治查处检查事项2.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查处检
查事项3.司法部门整治查处检查事项附件1住建部门整治查处检查事项企业名称:检
查人员:检查内容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存在问题处置情况(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二)房地产经纪
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注销手续。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三)房地产经纪
业务是否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是否统一收取。分支机构是否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关内容。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是否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
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
产经纪服务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纪纪服务合同。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
的,是否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是否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七)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
人协理签名。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
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是否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
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当内容,并按规定书面告知有关事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房地产
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是否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是否经
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
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
纪服务合同,是否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是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对
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
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
务合同,是否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拒绝接受委托。责令企业
立即整改。(十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是否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
款帐户划转交易资全。交易资金的划转是否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
款。(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按照《房地
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
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
取不正当利益。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
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
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
人员是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十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承购
、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
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为不符合
交易条件的保障性房屋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二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建立
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是否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少于5年。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中介机构违规开展销售异地住房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等行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二十二)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附件2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查处检查事项企业名称:检查人员:检查内容违规行为处置建
议存在问题处置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是否哄抬价格,是否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
价格违法行为。未明码标价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的移交办案机构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存在发布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是
否存在对规划建设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做误导宣传。是否存在发布其它虚假宣传等广告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构成违法行为
的移交办案机构查处。证照是否齐全,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亮照经营,是否公示行政许可等即时信息。未亮照的责令改正,无照经营或者
违反企业登记事项构成立案的移交办案机构查处附件3司法行政部门整治查处检查事项公证机构名称:
检查人员:检查内容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存在问题处置情况公证机构是否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由公证协会给予相
应的行业处分。公证机构是否存在违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对涉及不动产重大事项的委托书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有针对性,符合
“五不准”要求。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机构是否存在办理将涉及不动产重大事项的委托期限设定为“至委托事项办结为止”的公
证申请。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机构是否严格适用委托公证的出证方式。是否存在以证明签名、印鉴属实的方式替代委托公证;是否
存在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格式规避对委托书内容的实质审查;是否存在以申办承诺书、同意书、声明书等公证的形式变相收取款项。由公证协
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机构、公证员是否严格审查涉及不动产重大事项的委托公证,是否有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由公证协会给予相
应的行业处分。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和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的,是否未经实质审查不出具公证书。对委托人的婚姻状况、委托书
涉及的不动产权属状况和敏感、重大权益事项,是否有进行核实。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否存在在办证过程中泄露
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
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中介机构好处,私自出具公证书或为不真实
、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
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5——1—
献花(0)
+1
(本文系李府108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