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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
2022-03-03 | 阅:  转:  |  分享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星级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
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用星级管理是指对企业信用记
录实行星级认定和管理。第三条信用星级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认定规则第四条信用星级每年认定一次,初始星
级一星,逐年累加。第五条信用星级依据信用分进行认定,信用分达到80分以上增加一颗星。第六条信用分=基础信用分-累计扣分,总
分值介于0-100分之间。基础信用分为100分,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的“基础信息系统”填写完
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信用分。累计扣分根据企业失信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扣分,一般失信每次扣1分;严重失信每次扣20分,
完成信用修复的每次乘以0.5记入累计扣分。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第三章认定
程序第七条企业每年在信用平台“基础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信用信息。第八条各行业建设协会以及各省(直辖市)、地市级建筑业协会(联
合会、施工行业协会)登录信用平台,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线上审核。第九条信用委办公室审核企业填报信息,核查失信信息,生成企业信用分
,并出具待授星企业名单提交信用委审定。第十条信用委对企业信用星级进行评定并对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授星。第十一条信用星级
结果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在企业信用档案中悬挂星级标识,并发布统一的电子信用星级证书。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信
用星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委办公室对年度内存在一般失信的企业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存在严重失信的企业进行警告提醒,及时整改并撤销相关失信
记录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常晋升星级;无整改或已整改未撤销相关失信记录的企业将暂停晋升星级,下年度不再予以追加以前年度星级。第五章
结果应用第十三条信用星级结果主要应用于守信企业激励,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不以低星级为由限制企业享有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利。第十四条激励措施:(一)公布展示。对信用星级企业进行公布,并对信用星级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专栏展示。(二)宣传推广。对有突出
成绩的星级企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进行宣传推广。(三)评价依据。信用星级将作为企业参与行业诚信典型企业评估和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十五条信用星级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有异议可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举报、投诉,信用委办公室按照
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第十六条企业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有虚假填报,给社会公众、其他企业或本企业造成损失,引起纠纷的,由
本企业承担责任,信用委视情况轻重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
秘密。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
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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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河南亿森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