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刑法上的“过失”
2022-03-08 | 阅:  转:  |  分享 
  
刑法上的“过失”刑法上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自信过失,和意外事件有本质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所以又称无认识的过
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
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献花(0)
+1
(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