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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 (237条)的区别对比
2022-03-08 | 阅:  转:  |  分享 
  
强制猥亵、侮辱罪?(237条)的区别对比1.本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但女性构成本罪时,其行为范围要明显窄于男性构成本罪的情形。丈夫公然
强制猥亵妻子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丈夫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不宜认定为本罪。2.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男子
强制猥亵男子以及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也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后,再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而非本罪。3.本罪的行为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这里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强奸罪的手段相当,必须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关于猥亵、侮辱的理解,有以下问题
需要注意: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本罪中的猥亵,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的,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1)所谓“
针对他人实施”既包括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强迫他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
,或强迫他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2)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如甲在只有自己和
乙的场合,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丙将精液在丁熟睡时,射在丁身上的,均成立本罪。(3)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向自己发送他人的裸
照、手淫等淫秽图片的,不成立强制猥亵。但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与自己进行淫秽视频、裸聊等行为的,宜认定为强制猥亵。其次,猥亵行
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行为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如行为人猥亵男性时,猥亵的行为包括与被害男性性交行为在内,而猥亵妇女与
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4.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性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5.强制猥亵、侮
辱罪的认定(1)侮辱妇女中的侮辱必须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前提。故向妇女身上涂抹污物的,偷剪妇女发
辫的,以淫秽语言辱骂妇女的,或者追逐、拦截妇女的,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2)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
不另定为强制猥亵罪,应作为包括的一罪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以强制猥亵妇女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压制其反抗后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也应
以强奸罪论处。6.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加重情形(1)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从重处罚。(2)强制猥亵
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视具体情形的不同,处理如下:首先,如果行为人为了猥亵他人而以杀人的故意对他人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他人死
亡后侮辱尸体的,(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猥亵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其次,在行为人缺乏杀人故意的场合,
一般成立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再次,如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只有过失,则成立强制猥亵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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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壬凯远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