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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4页)
2022-03-09 | 阅:  转:  |  分享 
  
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1条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各类人员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机委质(82)178号,苏政办(83)38号,宁政发(8
4)168号和宁机安(85)331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劳动保护工作列为分厂(部门)评比先进,进行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之
一,经费从工厂奖励基金中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奖”中列支。第3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的一部分,分厂(部门)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必须同本部门经济效益挂勾,严格进行月评比季考核,按X公司文(94)安字15号。第4条安全生产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评,按X公司
(94)安字15号文进行奖励。第5条对于下列成绩显著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有成效者。2、在
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
故的有功人员。4、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5、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6、被评为厂级安全生产先进分子的
。第6条奖励分为记功、晋级(包括浮动工资)发给一次性奖金,厂里授予或报给上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第7条有下列情况的分厂(部门)给予经
济制裁: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分厂(部门)2、工伤事故频率超过工厂规定指标的分厂(部门)3、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
炸、中毒、触电、尘毒、车祸等事故部门。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工厂有关安全生产法
令规定,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2、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市劳动局发的
“特殊作业操作证”就上岗,发生伤亡事故的。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设施和房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反映未采取
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由于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5、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
志、安全用具等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第9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2、由于发现事故苗头既不立即报告
,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3、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4、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
亡事故的。第1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2、在事故调查中
,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刁难、阻碍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伤亡的和国家财产更大损失的。
4、不认真总结吸取事故教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再次发生事故的。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期整改,又未采取临
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6、对伤亡事故不坚持原则,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人的。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第11条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第12条按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者罚款,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下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13条凡受处分期间内或处分未撤
消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当年不得评先进。第14条凡工伤事故频率超过工厂规定指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分厂(部
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分厂(部门)。第15条对分厂(部门)的罚款,扣奖在分厂(部门)承包的经济责任制安全奖中扣除,个人罚款随时兑
现,也可在奖金、工资中扣除。第16条安全生产的考核扣款和罚款并入“安全生产专项奖”统一使用,不得挪用和平均分配。第17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环处,凡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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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全生产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