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2022-03-13 | 阅:  转:  |  分享 
  
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管理依据处罚标准一、航运公司监督管理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2、航运公司
向船舶提供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的监控情况。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负
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责。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
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
权。9、公司的教育培训制度。10、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11、公司岸基、船岸和船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12、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13、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须知和程序以及
执行情况。14、船舶维护保养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文件审核活动审核现场检查《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
第6号)第四条、五条、六条、七条和八条;《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
条和第六条;1、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
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
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
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
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5、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
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
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6、违反安
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
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二、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
1、船舶配员。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4、载重线要求。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6、船
舶保安相关内容。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9、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
康条件。登船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七条、第九条、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
条、六十八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
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
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五)按照规定未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
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3、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三、水上浮动设施安全监督1、检验证书。2、登记证书。3、合法停泊和作业。现场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章《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1、应当报废的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
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浮动设施予以没收。2、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3、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
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四、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督指导1、现场检查台账。2、县、乡(镇)村和船主四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看资料现场
检查询问谈话并将发现问题反馈给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第五条《河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交通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五、渡口渡船监督检查渡口:1、渡口是否合法。2、渡口安全警示标示。现场检查将问题反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内河渡口
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省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水上交通安
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乡镇船舶和渡口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渡船:检查渡船的合法性。渡工配备情况;3、渡船的安全与防污染责
任的落实情况。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
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1、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
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2、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3、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三)渡船载运应
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3、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4、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5、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
条件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6、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六、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港口1、
船舶是否适运。2、货物是否适装。3、是否进行申报。4、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5、危险货物的包装、积载、隔离以及其他防污染措施。
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22、23、24、25、2
6、27、28条1、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二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2、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
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4、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航整顿。5、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
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
(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
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
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
作业;?(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十)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
者洗舱作业;?(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
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
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
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
造的危险货物单证;?(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6、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7、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
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整顿。七、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1、船舶是否取得防污染相关证书,各类文书。2、各类文书是否如实记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46条、《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5条违反本规
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
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
簿》的;2、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
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八、船舶防污染设施1、船舶是
否配备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处置装置。2、各项设施是否运转正常。现场检查抽查操作《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
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45、47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
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
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
替代措施的;九、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与排放1、作业是否已经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2、船舶污染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排放等。3、进行船舶污
染物的接收与排放作业时是否做好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6
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
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十、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1、作业是否已经获
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2、进行作业时是否做好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26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
事过驳作业;(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一船舶供受油作业1、作业是否已经
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2、进行作业时是否做好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26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十二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1
、作业是否已经获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2、进行作业时是否做好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6条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五)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
、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十三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1、作业是否已经获得海事管理机
构的许可。2、进行作业时是否做好各项防污染防护措施。查看资料现场检查《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
41、42条1、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
进行拆船的;(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
、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2、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按照规定要求
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三)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拆
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十四水上水下活动1、水上下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性。2、施工船舶证书、配员和船舶安全技术状
况。3、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4、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上水下活动通
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1、对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证
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
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十五船员
培训许可证船员培训机构是否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十六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管1、船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国规定的培训大纲和
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2、教学与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场地设施设备情况满足要求。3、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符合要求。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抽查实操《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十七船长履职1.船长保证船舶
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全管理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等)。2.船舶应急计划和应急演习的开展情况。3.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船舶的最低安全
配员满足要求;船舶的值班情况满足要求;4.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置情况。5.船员日常训练和考核记录、船员服务簿是否
如实记载。6.弃船时的处置情况。(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
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1.《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1.《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1.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
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
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
历和任职表现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2.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十八船员证书、
证件1、船员是否持证。2.证书是否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3.船员服务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记载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是否一
致。查看资料现场检查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2.《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九条;2.《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1.
(1)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
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3)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4)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十九船员履
职1.查看船员是否存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2.船员对船舶设备的操作。(船舶设备包括雷达、磁罗经、甚高频、测深仪、船舶自动识别系
统、酸性蓄电池维护保养、船用齿轮箱日常管理、离心泵、往复泵和齿轮泵拆卸检查与装配、游标卡尺的使用、船舶主柴油机的使用、故障排除和修
理。)3.船员的装卸作业、水上过驳、洗舱作业及船舶维修、驱气、除气及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等。4.船舶法定文书中是否存在险情、事故
、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如存在,是否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5.约谈各时间段值班船员,查看是否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船舶法定文书
,是否有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行为。6.否存在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行为。7.查看旅客和货物清单,确定
是否存在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行为。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抽查操作1.《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2.《船舶安全检
查规则》第八条第(七)项《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1.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
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
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2.不熟悉设备操作的,按照《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
指导原则》处理。二十小型客渡船船员1.小型客渡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具有安全培训记录,每年进行不少于4小时安全培训。)2.
小型客渡船船长(或履行船长职责的驾驶员)应制定应急预案(措施),并组织应急演习(演练)3.是否按照渡运路线航行、做好航行避让并且
熟悉航行的相关规定。4.是否饮酒驾驶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抽查实操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1.《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1.渡船船员、渡工培训、船长履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通报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相
关主管部门。2.渡船船员、渡工未按照规定操纵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3.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十一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1、是否招用未取
得船员服务簿、适任证、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上船工作。2、船上的生活和工作的场所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
求。3、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时应及时给予救治。查看资料现场检查接受举报《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由海事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二航道通航保障1、船舶是否遵守有关航道、航行规则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2、通航水域是否存
在碍航漂浮物、沉船沉物。3、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4、航标、助航标志功能是否正常。5、通航水域是否存在非法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
施工作业和水上活动。现场检查接受举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八十一条1、在内河通航水
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
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2、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
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
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3、船舶
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
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三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主要对船舶非法从事运输、非法施工、非法采砂、非法
渡运、非法修造船舶、渡口非法经营、船员非法开船等非法违法现象进行检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
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
、离港等强制性措施。二十四游艇管理1、游艇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并核对证书真伪。2、查看游艇操作培训机构培训标准,抽查培训质量。3、游艇
俱乐部对游艇的管理制度,抽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游艇俱乐部安全与防污染责任落实情况。登船检查查看资料《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1、游艇操作人
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2、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章对照违法条款执行处罚。4、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
定要求。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
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5、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6、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
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7、受托俱乐部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五营运船舶的检验质量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证书
的完整性;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实船技术状况的一致性;证书的展期和签署是否违反法规规定或越权签发。2、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的永久性标识是
否合理、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3、船舶配备使用的主要产品和机械设备是否为符合要求的船用产品。查看资料登轮检查检验检测1、中央编办《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2号)
2、《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
例》3、《国家海事局关于明确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海人教【2014】495号)
4、《国家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检【2008】15
0号)由国家海事局按《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交海发[2002]145(2008年修订)号实施1、区域船检管理派出
机构可以直接对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作出“警告”的处理决定;其他处理决定,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调查
确认的工作过错结论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区域船检管理派出机构进行处理。必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直
接进行工作过错调查和追究。2、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即发出“船舶检验工作过错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通知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通过所在船舶
检验机构通知当事验船人员。对船舶检验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给当事船舶检验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必要时还应通报给所在
地同级人民政府。3、如果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对由区域船检管理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书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复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二十六新建和改建船舶的检验监督管理1、船舶载重线以
及勘划的的永久性标识是否合理、符合船舶检验规范要求。2、船舶配备使用的主要产品和机械设备是否为符合要求的船用产品。3、新建或改建船
舶是否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和设备。查看资料登轮检查检验检测《1、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2号)2、《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3、《国家海事局关于明确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海人教【2014】495号)4、《国家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检【2008】150号)由国家海事局按《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交海发[2002]145号实施1、区域船检管理派出机构可以直接对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作出“警告”的处理决定;其他处理决定,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经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调查确认的工作过错结论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区域船检管理派出机构进行处理。必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直接进行工作过错调查和追究。2、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即发出“船舶检验工作过错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通知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通过所在船舶检验机构通知当事验船人员。对船舶检验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给当事船舶检验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必要时还应通报给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3、如果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人员对由区域船检管理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复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二十七水上娱乐活动应急事件处理1、应急预案。2、水上安全设施。3、专业的搜救队伍和必备的安全设备。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河南省水上搜寻救助办法》《河南水上搜寻救助办法》1、船舶、浮动设施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未设置相应的水上安全设施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和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注:1.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据本级政府权力清单进行,属于其他部门执法权限,应当及时移送。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运输和使用;
献花(0)
+1
(本文系安全生产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