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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露天采石场
2022-03-13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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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清单----安全监管局

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采矿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采矿证。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开采活动。否则不准生产。

安全标准化证书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特种作业目录中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隐患排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够成事故隐患的要采取可靠防泛治理错施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本着定时间、定人员、定负责人三定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逐级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四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制订具体的管理目标并督促落实。


建章建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从业人员培训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


《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条例》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9、20、21、22条

危险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场管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设备设施

开采技术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院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边坡稳定

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防洪设施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警戒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结构形式、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

安全距离

相邻采石场直接应当设置大于30m的隔离带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2011年7月1日后,安监部门受理三同时设计的采石场,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应满足不小于300米要求。采石场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年7月1日前,已建成或按原规定批准后正在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按原规定执行。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不足300米要求,并签订安全协议。

警示标志

采场边界、边坡面上下、排土场滚石区、运输道路、供电设施、水池周边等危险场所应设可靠地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人行通道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电器设备

电器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爆破作业

委托专业爆破单位进行爆破作业的矿山应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应特别明确双方工作内容、双方安全责任,双方应共同实施清场和爆破警戒工作。

初步开采或开采设计规定

自行爆破作业的矿山,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起爆前应实施清场,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除了起爆人员在避炮设施内避炮外)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爆破安全规程》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略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岩石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第二次破碎。

爆破后应超过5min,放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烟炮浓度超过规定要求,应经过15min后或更长时间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采场管理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岩石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第二次破碎。应按设计要求设洒水车。

铲装作业

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松软的岩土不爆破的应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层顺序开采的,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由裂痕,或者在坡面上由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放矿坡面上下禁止同时作业。

运输平台、道路

运输平台宽度、运输道路宽度、道路纵坡度、平坡长度、转弯路段纵坡度、转弯半径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规定

非运输公路、道路布置、道路宽度、转弯半径、路基密实度、防滑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用电管理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器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三)PE线弱随穿线管接入设备主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设计规范

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

管理到位

严谨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外来人员禁止进入采场,并设有防护往拦截和检查人员看护。

排土作业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平台是应留有3%-5%的反坡;边缘应设置安全车档;推土机不得平行坡线方向推土;坡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按设计要求设置截/排水沟,是否有损毁、淤堵等现象,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排土场下游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了泥石流拦挡设施,拦挡坝是否完好。

开采顺序

采用台阶式开采的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

不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遵循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作业要素

采用台阶式开采的阶段高度、台阶坡面角度、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最小穿孔平台不得小于7米。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最小凿岩平台不得小于4米。放矿坡面角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大不得超过80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排洪抗震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

关闭复垦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应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

安全评价

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对排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易燃易爆场所穿着防静电服装、防静电鞋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三违

三查

1、作业前首先查看有没有违章现象2、作业前首先查看隐患是否排除3、作业前首先查看有没有新的危险源

根据国发【2010】23号文反三违细化

四要

1、装载机、勾机司机、驾驶员作业前首先要查看,车前车后、车下是否有人员存在,鸣笛警示后,开始作业2、维修人员(电工、焊工)作业前要切断电源然后看变店室门是否锁好3、电工送电,首先要查看机械内是否有维修人员、或其他人员存在,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送电4、机械看管人员作业前首先要查看机械内,筛子上、输送带下是否有人员存在。

五不准

1、安全生产人员(安全员)不到位,不准生产。2、机械设备有不安全因素不排除,不准生产。3、隐患整改不排除不准生产。4、有三违行为的不准生产5、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缺一的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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