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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煤矿职工职业健康
2022-03-13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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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清单----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隐患自查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机构、人员设置

健全机构

煤矿所属单位逐级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和设置日常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

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措施保障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管理人员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

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定期检测与评价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止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检查周期为依据,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经体检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危害场所不得安排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及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同时抄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危害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企业不隐瞒或者欺骗;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确定为疑似职业病人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设立专人专柜长期保存,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工会监督机制

工会监督

按规定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设备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并做好记录,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提供产品说明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警示标识

公告栏

在单位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职业危害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

作业标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2007、GBZ2.2-2007、AQ4202-2008、ZQ4203-2008等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职业病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按照AQ1015-2008规定,购置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建立台账、做好登记记录,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管理

上岗与离岗管理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上岗。在有害作业岗位作业超过3个月时离岗或调整作业岗位的,应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职工离岗时必须经企业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和劳资部门审核并签发意见。

生产布局、工作场所要求

符合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粉尘、化学及物理因素危害的防护设施;生产与生活后勤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建立康复治疗或医疗救治保障中心(或附近医院签订救治协议),矿井配置必须的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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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全生产资...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