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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焦化行业
2022-03-13 | 阅:  转:  |  分享 
  
河南省焦化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Ⅰ级隐患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资质证照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安监局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考核;(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权采取撤离人员等紧急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八)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企业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企业不应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 重大危险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安监局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局 职业健康管理 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局 危险告知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局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企业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甲类厂房与其他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单层乙类厂房与其他厂房、库房(与甲类厂房、库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安 现场管理

建构筑物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监局 现场管理 甲乙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库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现场管理 锅炉 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压力容器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及检验标志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压力管道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及检验标志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梯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及检验标志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现场管理



起重机械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及检验标志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维保情况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用电产品安全管理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登记及检验标志

特种作业人员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用电产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经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并在重新使用前再次确认其符合本标准要求,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入使用;用电产品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性能时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 配电室 地面要求 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配电箱、柜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地面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防水及防小动物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出入口设置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应急照明灯具 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向外开,通往室外的的窗户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安全用具管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安全用具管理

接地及等电位联接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二)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三)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四)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五)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六)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使用安全标识 车间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没有存放于运行无关的器材和私人用品,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的标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取得了合格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有值班人员许可后登记进入,进入设备区时有值班人员监护。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金属框架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

电气线路敷设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配电箱、柜1米范围不应有物品遮挡 电器附近装置没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存在架空线放置活悬挂物品现象。 《用电安全导则》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固定用电设备 保护接地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装设漏电保护器,不存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临时用电 使用要求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

电器产品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漏电保护装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线路敷设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跨越道路时应大于6m;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距离应大于0.3m,沿墙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伤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有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标识要求 用电产品应具有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以满足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

潮湿作业场所用电

环境要求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等措施,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线路要求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漏电安全要求 设备末端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 《潮湿作业场所用电》(GB3787-93)

安全电压使用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一)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用二类或三类工具;

(二)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三)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四)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

(五)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规定的数值;

(六)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七)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2006)

用电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 潮湿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2006)

安全电压等级 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 现场使用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

(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

(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

(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六)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安全电压标准》(GB3805-83)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

防爆

开关、用具、线路、用电设施复合防爆要求;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 电缆 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 接地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罐区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下列安全监控装备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的规定:储罐运行参数的监控与重要运行参数的联锁;储罐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和泄漏控制设备的设置;罐区气象监测、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置;音频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危险化学品存放 防火堤 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 《储罐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危险化学品存放 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库房要求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8 储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分类、分区、分库存放,根据性质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的储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生产工艺 防护器材 现场定点存放的防护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储罐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08) 通信报警装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标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2008)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条件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监局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生产布局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 通风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检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急救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病防治法》 危害源隔离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公告与警示 公告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 标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安监局 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作业卫生 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防护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健康体检与健康档案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 作业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先检测后作业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现场管理 危害评估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GB8958-2006 通风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GB8958-2006 现场管理 呼吸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GB8958-2006 标识及联络 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9号 应急 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9号 仓库通道 仓库通道畅通,路面平坦,无积水无积油,无绊脚物。照明装置完好,配有灭火器在有效期内,物品包装完好无破损,高于地面以上存放 《国家储备仓库安全保卫规范化管理与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及设施强制性条文》 现场管理 仓库管理 货品摆放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机动车辆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库内高明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电器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办公室设置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三同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应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消防法》 现场管理 消防管理 队伍建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法》 公安 消防产品要求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 消防设施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 消防水泵 企业消防水系统设备设施(消防水池/罐、消防水泵站、消防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等)的设置和能力应满足GB50016-2006要求;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 公安 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法》

煤气净化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 设备设施管理

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干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0m。 设备设施管理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2)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设备设施管理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翻车机应设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

(1)事故开关;

(2)自动脱钩装置;

(3)翻车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

(4)人工清扫车箱时的断电开关;

(5)制动闸。

重车和空车调车机前后,应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用调车机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置活动挡车器。

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和链斗卸煤机的链斗起落机构,应设置提升高度极限开关。 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盘车前应断电。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

混合机和成型机,应设电流表、电压表、超负荷自动停机的联锁及相互自动联锁装置。成型机应设门开机停的联锁装置

胶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

(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

(2)拉线事故开关;

(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l.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应设计足够的照明。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 设备设施管理

推焦车、拦焦车和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并应严格按信号逻辑关系操作,不应擅自解除联锁。推焦机、装煤车和电机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司机室内,应设置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及推焦、平煤等操作设置联锁。

装煤车的走行装置应与螺旋给料、揭炉盖、升降导套、集尘干管对接阀开闭装置及煤塔受煤操作等装置设置联锁。装煤车煤槽活动壁、前挡板、锁壁的张开和关闭应设置信号显示。装煤车活动接煤板的升起和落下应设置信号显示,当升起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装煤车托煤板没有退回到原位时,应设置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装煤车向炭化室装煤时,在煤饼到位后,应设置切断装煤电机继续前进的限位;托煤板抽出到位、锁壁退回到位,应设置限位控制。

拦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启闭炉门装置、集尘干管对接阀开闭装置及导焦机构等设置联锁。导烟除尘车的走行装置与揭炉盖、集尘干管对接阀开闭装置等设置联锁。平煤杆和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推焦机宜设置事故停电时退回推焦杆、平煤杆的动力装置。 捣固装煤推焦机的走行装置应与送煤装置、推焦装置以及启闭炉门装置等设置联锁。捣固机应设置捣固锤落下后切断装煤车走行的闭锁装置。 设备设施管理 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煤塔顶部宜设通风窗口。 加热炉煤气调节阀前宜设煤气紧急切断阀,应与物料流量、炉膛温度、煤气压力报警联锁。 当加热炉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自动可靠隔断装置。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启动、事故、超载的报警装置。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设置的CO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焦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大中型焦化厂设置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设备设施管理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若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燃;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应不小于1.9m。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1)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2)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3)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4)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设备设施管理

车间工作场所照明器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有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2)在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的场所,灯具应加保护网和采取防振措施;

(3)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灯具。

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1)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2)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

(3)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

(4)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5)鼓风机、焦炉交换机和煤气管理部门。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

解冻库和卸煤装置的煤车出入口,应设置信号灯。解冻库不应1人操作。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

煤场堆取料机平行布置时,两条线上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发生相交。煤堆应有防止自燃和扬尘的措施,设喷淋装置向煤堆上喷覆盖剂或水。

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应突出表面。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止冒烟的措施。

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机侧、焦侧抵抗墙四角,距离操作平台上方1m处应设置压缩空气管接头。 设备设施管理 拦焦机的主要走行轨道均设在焦炉焦侧操作台上时,拦焦机和焦炉炉柱上应分别设置安全挡和导轨。

湿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水沟应设置盖板;

(2)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或采用遥控操作方式。 干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

(2)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置风向仪和风速计。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

(3)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

进入布袋室检查和清扫时,应断电,检测O2和CO含量,并设专人监护。 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应按各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冷凝鼓风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每台鼓风机应设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并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报警、联锁停车装置。 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应少于两个。鼓风机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装置。 设备设施管理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蒸汽透平鼓风机应设置自动危急遮断器。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电捕焦油器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绝缘箱温度设自动报警并与电捕焦油器联锁停机。电捕焦油器应设连续式自动氧含量分析仪,并与电捕焦油器电源联锁。煤气含氧量超过1.0%时报警,超过2.0%自动断电。电捕焦油器位于鼓风机后时,应设泄爆装置。 当电捕焦油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自动断电装置失灵时,应立即手动断电:

(1)煤气含氧量大于2.0%;

(2)绝缘箱温度低于70℃(无氮气保护为90℃);

(3)煤气系统发生事故时。 硫酸高置槽应设液位的高位报警、联锁及满流管,满流管满流能力应大于进料能力;槽下方应设置防漏围堰。 间接法硫铵生产中,送酸气前,应检查确认饱和器酸气出口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满流槽、回流槽、稠化器等产生尾气设施的装置应盖严,防止酸气外逸,引起中毒。

浓硫酸输送应采用泵送或自流方式,严禁使用压缩气体输送;禁止使用蒸汽吹扫浓硫酸设备及管道。用浓硫酸配硫铵母液时,应缓慢调节流量,防止集中放热造成母液飞溅。螺旋输送机必须设盖板,设备运转时,严禁开盖。

吡啶的生产、计量及储存装置应密闭,其放散管应导入鼓风机前的吸气管道,以保证吡啶装置处于负压状态;放散管应设置吹扫蒸汽管。吡啶装桶处应设有通风装置和围堰,其地面应坡向集水坑。 设备设施管理 黄血盐吸收塔尾气通过冷凝器和气液分离器后,应导入鼓风机负压管道。黄血盐吸收塔需要开盖或长期停塔时,应采用降温或隔绝空气等措施以防止塔内硫化亚铁自燃。 粗苯区域应设明显的警告标志。粗苯中间槽应设液位计,并宜设高位报警装置,防止溢流。 粗苯贮槽应密封,并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人孔盖和脚踏孔应有防冲击火花的措施。粗苯贮槽阻火器、呼吸阀、人孔、放散管等金属附件必须保持等电位连接。 管式炉点火作业时,应双人配合作业,先用蒸汽吹扫,然后遵循“先送富油后点火,先点引火后送煤气”的原则。 管式炉点火前,应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1)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2)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3)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4)炉管漏油、漏汽;

(5)煤气管道泄漏。 干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2)废脱硫剂应在当天运到安全场所妥善处理;

(3)停用的脱硫箱拔去安全防爆塞后,当天不应打开脱硫剂排出孔;

(4)未经严格清洗和测定,严禁在脱硫箱内动火。 改良蒽醌二磺酸钠法脱硫时,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体积之和。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和溶液管,均应高于再生塔液面,且溶液管上应设防虹吸管或采取其他防虹吸措施。熔硫釜排放硫膏时,其周围严禁明火。 设备设施管理 TAKAHAX—HIROHAX法脱硫脱氰,进氧化塔的空气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防止溶液进入压缩空气机;进氧化塔的溶液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并应设防虹吸管。吸收塔底部必须设有溶液满流管。 H.P.F、PDS、ZL法等脱硫脱氰,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溶液体积之和;

(2)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应高于再生塔液面;

(3)生产过程中应控制压缩空气流量及压力,防止再生塔溢塔,泡沫槽溢流;

(4)当采用压滤机生产硫膏时,压滤机的滤板不应随意拆卸,防止压滤机伸长杆伸长量超过最大值而伤人,当采用熔硫釜生产熔融硫时,其周围严禁明火;

(5)添加催化剂应缓慢,防止溅出伤人;

(6)压缩空气流量计检修时,先要泄压,防止颗粒喷出伤人。 氨水(A-S)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脱酸蒸氨泵房应配备固定式或手持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2)脱硫塔液相正常循环时,脱硫塔顶温度大于40℃时,不宜打开其放散管,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关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防止中毒;脱酸塔不应形成负压 真空碳酸盐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脱硫塔底部液位不应超过入口煤气管道最低处;

(2)正常生产时,不应打开真空泵后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关放散管时,应站在上风侧操作,防止中毒。 克劳斯法硫磺(含氨分解)及湿接触法硫酸,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点火前,应检查确认无泄漏,系统吹扫检测合格后放可点火,若点火失败,系统应再次吹扫确认合格后方可再次点火;

(2)氨分解炉、克劳斯炉系统不应超温超压操作;

(3)加热用煤气和空气应设低压报警和自动停机联锁保护;

(4)克劳斯炉装置停产时,应用加热气体吹扫,防止设备急剧冷却;

(5)硫封、硫槽等液硫设施周围不应有明火,切片机、硫管检修时,应确认管内无液硫,夹套管蒸汽放空;

(6)焚烧炉突然灭火时,应立即打开酸气去荒煤气管道阀门,关闭入焚烧炉阀门,不应排放未经焚烧的气体;

(7)进入棒式过滤器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或灼伤,吹扫过滤棒时,给汽应由小到大,身体避开易外漏部位,防止烫伤。 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设备设施管理 煤气加压站、油泵室、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在上述地点动火,应开具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煤气点火和停火、煤气事故处理和新工程投产验收,应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相关规定。 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

(2)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在焦炉地下室和蓄热室区域作业时,应设置煤气监测与强制通风装置,防止煤气中毒。采用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贫煤气加热的焦炉地下室必须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及报警装置。焦炉地下室水封应保持完好状态。 设备设施管理 焦炉煤气设备和管道打开之前,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进行吹扫和置换;检测合格后,拆开应用水润湿并清除可燃渣 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煤气容易泄露和积聚的场所,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 使用放射性装置的部位或处所,周围应划定禁区,并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行为 “三违”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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