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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建材行业
2022-03-13 | 阅:  转:  |  分享 
  
河南省冶金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河南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清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隐患自查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设施“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厅、省消防总队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责任落实情况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客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派遣工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三级”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转岗、复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四新”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重大危险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控措施;5)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7)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协议书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2、应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3、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一次。4、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费用提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

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责任险购买情况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工伤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济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

应急救援物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预案评审

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质监局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急救援

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检验

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安监局

机构、人员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申报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基本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劳动防护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
(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说明书

设备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化学品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其他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通用要求

登记及检验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锅炉

人员配备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1)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设备要求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水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其他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

固定式压力容器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完好;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无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气瓶各密封面无泄漏。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运行状态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压力管道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1、阀门、膨胀节、法兰完好,无腐蚀和松动现象;2、无异常振动、无异常变形、无介质泄漏;3、支吊架完好、配件无损坏;4、按规定装设的减压阀可靠;5、安全阀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定期检验的铅封完整,并在有效期内;6、按规定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完好;7、压力表表盘直径符合规定,最大刻度与运行参数相匹配,精度符合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在有效期内;8、按规定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9、按规定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完好;10、不超温、超压运行;11、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12、输送易燃介质的压力管道,其紧急处理装置完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大型起重机械设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工作正常。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应为冶金铸造吊,且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5、变速器、分动器不漏油、无异响;6、前后桥无变形、无裂纹;7、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8、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9、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10、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11、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12、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13、液压传动工作可靠;14、门架货叉架无变形,损伤锈蚀在额定值内。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设备设施及工艺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安全防护装置

皮带机、链板运输机应设置紧急拉绳控制的紧急停机开关,且开关灵敏可靠。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05-1999

住建

厂区内设置的沟、坑、池等,应设置盖板或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施。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及安全技术规程》

各种设备的外露传动部位应安装齐全可靠的防护装置(罩、网、套、盖、栏、门等)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安全设备设施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除尘设备应选用煤磨专用的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除尘器上必须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除尘器进口必须设有快速切断阀或电动阀;煤磨电除尘器入口处应设二氧化碳灭火装置;电除尘器顶盖上应设防爆阀(除燃用无烟煤外)。

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置;煤粉仓上必须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煤粉仓上应设置防爆阀(除燃用无烟煤外),且不少于2个。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05-1999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

煤磨附近设置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置;煤磨进出口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靠近煤磨入口热风管道和煤磨出口风管上应装防爆阀(除燃用无烟煤外)。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施,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池窑周围应有足够使用的消防专用器材和消防水源。溶制(联合)车间应设两路进水管,并必须保证不间断的供水。

生产工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措施

氧气、乙炔气体使用时距明火点的距离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气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公安

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间距不应小于8米。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

预热器内清堵作业要编制有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专项作业方案。应有事故应急预案,且应定期进行事故救援演练。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05-1999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住建、安监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的物料、设备及其厂房或周围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并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煤磨车间、煤均化库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必须建立动火申请制度,并严格遵守,有相关申请、批准记录;照明灯具应满足防火要求;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1995

场所环境

车间环境

一般要求

1.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m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V,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V,室外220V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mm,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2.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3.操作平台护栏完好符合规定,斜撑无变形,铰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结构件无松脱、裂纹、扭曲、腐蚀等严重变形,不得有裂纹。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防雷设施配备

工厂的防雷保护均按国家防雷规范设置防雷保护装置。安装覆盖全厂建构筑物的综合防雷保护系统,所有建构筑物的防雷保护均直接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相连。一般建筑物高度超过15m设置防雷装置,预热器塔、烟囱采用避雷针保护,其他采用避雷带保护,利用建筑物柱内主钢筋作引下线,利用建筑物基础作接地装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版)

安全警示标志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行为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作业人员持证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防静电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

消防设备器材配备

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人员密集场所的明显位置设有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和区域应符合应急响应的需要。3、疏散楼梯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中控室、电气室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并保持完好有效。4、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5、重点防火区域消防设施应齐全;6、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车可调头的回车道;7、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8、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用电安全

安全用具管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2)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5)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6)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电组织设计的安全资料;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7定期检(复)查表;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配电室

绝缘胶垫铺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应急照明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三)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六)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使用安全标志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持证上岗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配电箱、柜

金属框架接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

电气线路敷设

一般环境下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固定用电设备

保护接地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插座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使用要求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漏电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现场使用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六)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安全电压标准》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设备设施

职业危害公布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新工艺设备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设备危害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

1、粉尘、有毒等作业场所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防护设施;2、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警示标示

化学品产品包装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2、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公布、存档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监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业人员安排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布局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作业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93号)

危害告知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危害评估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现场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

《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37号)

通风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15条

防护设备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企业应当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应当为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要求》(GB6220-2009)等规定要求。缺氧条件下,应当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要求。同时,要配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59号令)《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93号)

应急救援装备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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