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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经济与法制
2022-03-24 | 阅:  转:  |  分享 
  
谈市场经济与法制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市场经济理论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的企业须是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然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它与政府的关系就不再完全是包含计划、行政管理因素的“婆媳关系”。而主要是通过经济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人治”将让位于“法治”,“行政干预”将让位于“法制保障”。市场、政府、企业的关系就类似于搅拌机、操作者、物料之间的关系。

其次,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公民个人之间也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管大小企业,无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公平的竞争,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依法产生的合同来确定。

再次,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除了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自然法则——价值规律之外,

(此文发表于1992年12月17日《黔东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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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岱青法治文...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