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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判离婚还是解除非法婚姻关系?
2022-03-24 | 阅:  转:  |  分享 
  
此案应判离婚还是解除非法婚姻关系?1993年10月,20岁的女青年吴某与在A市打工的22岁的男青年杨某相识谈朋友。同年11月,杨某邀约吴
某到B县其父母家玩耍。一到目的地,杨某便提出与吴某结婚,吴某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迫与杨某结婚,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证
。结婚后吴某曾逃跑两次,都被抓回。后来生米煮成熟饭,吴某也只好与杨某将就着过。两年之后,吴某与杨某返回A市租房居住。吴某怀孕后,杨
某要求吴某去医院作人流,吴某希望生下孩子能加深双方的感情而没有去做人流,以后杨某便对吴某答骂。吴某生孩子后,杨某不照顾家,又不给吴
某母子生活费,吴某无奈,背着孩子自己去打工挣钱养家。之后杨某干脆不回家,从此杨某与吴某开始分居。吴某觉得这桩婚姻无法维持下去,便于
1999年3月诉讼到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该案时,围绕着案件的处理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与杨某双方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虽然婚后吴某曾逃跑两次未果,但后来已应允这桩婚姻,当双方返回A市吴某家乡时,吴某并未有离意,而且坚持要生
下孩子。虽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但从事实上和法律形式上已形成婚姻。后来因杨某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照顾吴某母子,并染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又实际已分居近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调解不成时应判决准予吴某与杨某离婚。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跟杨某结婚不是完全自愿,双方
才认识一个多月,吴某以朋友身份到杨某父母家玩耍,杨某突然提出与吴某结婚,吴某根本没有思想准备,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
登记,那是迫于无奈,不是完全自愿的。而且还有一个关键的事实,吴某与杨某的结婚证上贴了吴某的照片,而女方的名字却是陈某某,男方向登记
机关隐瞒了女方的真实情况,所以这桩婚姻从头至尾都是非法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受理此案后,应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依法
解除双方的非法增理关系,孩子及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从婚姻法的角度看,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地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
登记办法》第九条也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本案中吴某与杨某虽双方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但杨某走关系并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情况,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并骗取了结婚证,显然违反了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再
从民法的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是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根据这条规定,杨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胁迫吴某就范,吴某系违心第与杨某成婚。吴某与杨某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
为。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认定吴某与杨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依法解除他
们非法的婚姻关系的意见是正确的。此案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了吴某与杨某的非法婚姻,双方没有财产分割,经协议,孩子归男方抚养。(作者:陈代清。1994年写于贵州省凯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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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岱青法治文...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