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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2022-03-30 | 阅:  转:  |  分享 
  
税款滞纳金是否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案例】A公司房产被拍卖,债权人获清偿时,法院扣缴了A公司拖欠的税款及滞纳金。债权人对法院扣缴税款优先于债权清偿无异议,但觉得时刻滞纳金不应优先于自己的债权。遂咨询,不知该问题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其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税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就是优先于普通债权。

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税收优先权包括税款及滞纳金,因此法院在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发还债权人拍卖款合法。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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