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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管理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22-04-04 | 阅:  转:  |  分享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职能

3.1安全员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2人事科负责公司行政车辆、等

3.3生产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程序与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事科考核录用,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的管理,遵章守纪,文明行车。

4.1.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4严禁酒驾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向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

4.1.9车辆在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0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严禁随意停放。

4.1.11应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2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戴好安全帽。

b)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车间和仓库10公里/小时。

4.2.5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员,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

4.3.4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事故结案后,应及时提交《事故认定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版本号: A/0版 生效日期: 2019年01月05日 标题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页码编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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