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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伤保险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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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008-6-18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目录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一工伤认定工伤治疗处理
三二因公伤残处理四因
公死亡处理五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月1日实施。与旧的条例相比,改善了劳动者工伤权益并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有关程序。【旧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变化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旧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新规】: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
】:市民李某在上班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撞成骨折,那名骑自行车的人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无钱支付李某的医药费。李某要求所在公司帮忙垫
付部分医药费,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负责人以李某不是被机动车撞伤为由,拒绝承担李某的部分医药费。变化二:扩大了工伤认
定的范围【旧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新规】: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
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案例】:外地民工小胡在上班期间被公司的机器压伤了手指,造成两根手指粉碎性骨折。
小胡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希望尽快拿到认定结果。按现行规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变
化三: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旧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标准按伤残等级不同有所区别。从一级伤残24个月的本人工资到十级伤残6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新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了3个月、五至六级提高了2个月,七至十级提高
了1个月。【案例】:李某因工伤死亡,其家属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统计部门相关数据,2009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
191.09元。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最高标准60个月计算,其家属共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31465.4元。变化四:统一了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
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新规】: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
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案例】:市民老陈在一家个体小吃店当杂工。有一次在帮小吃店搬东西
时,老陈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3个星期后,老陈先后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老陈要求店主承担这笔医药费,同时给
予一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但店主也是小本生意,无力支付这些费用。变化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目录新版工伤保险
条例五大变化一工伤认定
工伤治疗处理三二因公伤残处理
四因公死亡处理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
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
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
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发
生工伤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工伤治疗处理
三PresentationTitlePresentationTitle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200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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