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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知识点详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022-04-09 | 阅:  转:  |  分享 
  
第六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一)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编制工程监理细则,落实相关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
验收文件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包括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在内的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监理报告。(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
1.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及验收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
手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
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
使用。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及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1.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督实施项目监
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项目监理
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
案实施。2.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
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要)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
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六条,和合同约定一致。一旦不准确,可能造成索赔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
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注意是不能压缩工期。质量条例是“不能任意压缩工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
施工组织方案;第十一条,要记忆。(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三条理
解设计单位的责任。尤其是第2,3款。设计单位应做的工作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
十四条一定要背过。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第15-19条,需要理解,都是监理要检查的。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
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监理应核查验收手续。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监理应当审查该方案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监理应核查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要核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
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监理要核查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理解第二十
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
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理解。监理应检查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
条,掌握本条责。验收手续。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
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掌握,知道那些人
需要证书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记忆本条。监理单位也应编制实施细
则,总监审批。监理单位对所列的工程实施巡视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
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交底。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
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
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掌握那些地方要有标志,监理应核查。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掌握本条内涵
。办公、生产、生活三分开。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
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理解。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理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
、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应核查。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三条作业
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理解。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监理应核
查。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
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监理应核查。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理解第三十七条作业
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
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解,监理要核查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
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
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理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
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施工许可证由业主办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
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监理应当检查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
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掌握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上报。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近期事故多与建设单位有
关,今后注意建设单位的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处罚目前已经成为新常态。
注意一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个人执业的管
理。本条很重要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
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摘选)第一章总则(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
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
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
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
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事
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
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施工组织设计和危大方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施
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
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
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
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
充,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
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
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
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
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
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
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
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
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
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
1日起施行。2018危大方案和需要专家论证的危大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范围一、基坑工程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
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
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一)各类工
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增加了“隧道模”)(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
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
/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
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三)承重支
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
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
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脚手架工程四、脚手架工程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
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二)
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五、拆除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
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
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六、暗挖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
室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
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
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七、其它七、其它(三)人工挖
孔桩工程。(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
制构件安装工程。(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经典考题和例题】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
件1:一批属于需要平行检验的材料进场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需要等施工单位检验合格后再平行检验,且平行检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
使用。事件2:工程开工后不久,施工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致使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工作由项目副经理负责。事件3: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材料时发现,其《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件仅附有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类似工程业绩,随机要求施工单位补充报送分包单位的其他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事件4: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6m,地下水位为负3m,施工组织设计初步方案是水泥土桩支护,井点降水。一层大厅是整栋楼净高最高空间,需要搭设模板支撑高度10.5m;事件5、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便立刻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随即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施工单位解释:为保证施工工期,调整了原专项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顺序,保证不存在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察看后认可施工单位的解释,故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整改错误。结果,由上述隐患导致发生了安全事故。【问题】1、指出事件1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2、针对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如何处置?3、事件3中,施工单位还应补充报送分包单位的哪些资格证明材料?4、指出事件4中那些需要编制“危大方案”,那些需要专家论证。5、事件5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是否妥当,如果不妥,写出正确做法?【答案】问题1、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不妥。理由:1、材料进场验收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签署认可,材料就可进场使用。2、材料的平行检验不必等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可以和施工单位同时检验。问题2、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向承包单位发出暂停令,暂停施工。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项目副经理有关资料,并予以审查后报送建设单位同意。如果不符合要求,监理机构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派遣具有同等资质、履历与能力的项目经理,经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问题3、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4、该工程需要编制“危大方案”有:基坑开挖、降水、支护的专项方案,模板支撑专项方案。模板支撑专项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问题5:总监理工程师做法不妥。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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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启智职教的...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