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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谁是新闻传播的主体?——新闻主体性散论之一
2022-04-10 | 阅:  转:  |  分享 
  
谁是新闻传播的主体?——新闻主体性散论之一项德生谁是新闻传播的主体?这似乎是一个并不难回答的问题,传播主体不就是传播者吗?!传播者既指传播
机构,如报社、电台、电视台、通讯社,也指新闻传播的从业者,如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没有传播者,便没有传播行为的起始和持续,他
们自然是新闻传播的当家角色。但是,认定新闻传播的主体仅仅就是传播者,此外再没有其他因素可言,那就失之片面,有些绝对化了。什么是主体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从认识论和实践论的角度看,主体是认识着和实践着的人,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
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认识和改造客体,是社会行为的主动方面和操作者;而客体作为主体的活动对象,是社会行为的受
动方面和非操作者。在新闻传播这种社会行为中,传媒及其从业者当然属于主动方面,属于实践过程的操作者。相对于被操作者——报道对象和非操
作者——接受对象即受众,其左右传播行为方向和力度的地位要分外优越,所起的作用更加直接。然而,通过直接操作而左右传播方向和力度的,仅
仅是传播媒介及其从业者吗?显然远非如此。在现当代社会,新闻传播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相对分离的。资产所有者一般不参与具体的经营活
动,业务经营者往往并非资产所有者。但资产所有者对于新闻传媒的大政方针和经营战略,从来不会放弃决策权力和控制力度,是一定要当家作主和
说了算的,其中也包括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在西方,新闻资产的所有者是垄断财团,实行股份制的则是控股者,由发行人作
为代理人进行传播业务的操作。在我国,新闻传媒为人民所有,人民是它的主人。主管部门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任命干部并组成新闻机构。主管
部门实属上层决策者,手握新闻传媒的“生杀”大权。我国县市以上党政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大都设有新闻传播的管理组织或专职干部,这就是
新闻传播的宏观管理系统了。它监视和协调日常的新闻资产所有者以及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一般不称为传播者,但他们却左右着新闻活动的政
治方向和经营规模,其作用对传媒及其从业者来说,通常是有令必遵和不可抗拒的。在新闻传播这种社会行为中,显然也处于无可争辩的主体地位。
可见,新闻传播的主体是一个由若干要素组合而成的能动系统,其中既含传播者,也含与传媒直接关联的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对于新闻资产所
有者、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可称之为高位主体;对于传媒及其从业者,可称为本位主体。本位主体是新闻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其能动作用表现
为传播功能的形成和发挥;高位主体是传播行为的调控系统,其能动作用表现为对传播过程的统摄和规范。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告诉我们,社会发展
的客观要求,要靠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去实现。同样的道理也告诉我们,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类社会对新闻传播的客观要求,要靠传播主体的主观能动作
用去满足。而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就意味着激发作为主体的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意味着传播主体要有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风貌。
在传播实践过程中,本位主体即传播者的能动性发挥程度,时有“不及”与“过”的不良状态出现。所谓“不及”,就是传播者缺乏主动性,工作没
有活力,没有创造性,不能满足社会对新闻传播的需求。如80年代我国新闻界批评过的“自造菩萨自拜佛”、“躺在党委身上办报”等现象,就是
缺乏自觉能动性的消极依赖心理作怪的结果。所谓“过”,就是能量释放与力量投入的失度,对传播媒介进取态势缺乏必要的节制,最终也背离社会
发展的需求。如新闻传媒对社会热点的过度炒作,新闻策划中对新闻事件的越位介入等现象,就是主观能动性的滥用。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过冷与过热
,也就是主体能动作用的不对位、不到位或越位的问题。应当尽量争取主体能动性的到位发挥,并尽力避免能动性的越位和滥用,以便爱护和提高新
闻生产力,满足社会对新闻传播的客观需求。这不仅是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的义务,也是新闻传播的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的责任。新闻传播的本
位主体即传媒及其从业者,如果处于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到位的状态,原因可能在于自身,如新闻从业者思想趋于保守、业务进取心不强、综合素质不
高等等。然而,问题也可能出在上边,即原因在于高位主体即上层决策者、宏观管理者的操作不当,如体制落后束缚人的积极性,政策失误压抑人的
创造性等等。新闻传播的本位主体即传媒及其从业者,如果处于主观能动性发挥的越位状态,其原因可能在于本位主体的热情与冷静相对失衡,使传
播行为带上主观随意的色彩,如宣传导向上的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提倡与推行中的“刮风”现象等。但根源更可能在于高位主体的宏观决策和
管理上的过失,如“左”倾盲动使三年“大跃进”和“十年动乱”中的中国传媒说尽了热昏的胡话。可以看出,高位主体的能动作用一旦发生偏执,
必然造成本位主体的能动性大面积、持续性地处于不及或过度的不良状态,并使传播行为摆向萎靡不振或病态亢奋的极端。这就更加有力地证实了新
闻资产所有者、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在传播行为中不可争辩和举足轻重的主体地位。在新闻传播过程中,高位主体和本位主体同时发挥各自的能
动作用,同时实现各自的意志和目标。彼此的作用力方向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相悖的。高位主体与本位主体的能动作用相互冲突,在阶级对立的
社会里经常发生,或者是高位主体压制传播者的自主权利,或者是传播者触犯上层决策者和宏观管理者的尊严和戒律,各方的意志很难得到协调一致
的实现。当然,能动性同向发挥的状况也是常见的,比如美国传媒对中国进行妖魔化宣传,可以说用尽心机和无所不用其极。美国主流传媒尽情炒作
,与新闻资产所有者的意向相一致,得到了垄断财团和美国政界的鼓励与支持。在新闻资产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两重主体的作用方向虽然也
会发生某种程度的不一致,但能通过历史进步和社会改革奠定高度一致的基础,并保证传播效能有益于社会进步和公众利益。比如,市场经济的利益
多元和相互竞争,有力地激活了我国新闻传媒的能动意识,新闻传播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风采。但同时也出现了政治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
益的倾向,广告与新闻联姻、有偿新闻等现象屡禁不止。党中央在充分肯定新闻传媒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重申“要政治家办报”的原则,要求新
闻传媒讲党性顾大向,强化舆论导向意识,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传播的两重主体
有着共同的奋斗目标,即都是为社会公众谋利益,我国新闻传媒既靠市场机制求得活力和发展,又能自觉遵从高位主体的正确决策和宏观管理,规范
自己能动性的发挥,尽力使新闻传播行为能让领导和群众两头满意。新闻传播具有双重主体,同时也具有双重客体。新闻传播的客体,一是报道对象
,二是接受对象。报道对象是新闻传播的被操作者,处于受动地位,被称为客体是没商量的。而把接受者视为客体,却要辩证地加以看待。新闻传媒
通过获取、加工和传送新闻信息,调整和改变社会公众的认识,从而引导社会舆论,可以称得上是对对象的一种“改造”。因此,把广大新闻信息接
受者称为“受众”即受动之众,还是较为贴切的。但是,主体与客体的界定,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如果改变一下条件或转换一种视角,作为客
体的受众就变为主体,从而摆脱受动地位而发挥出能动属性。从线性传播的角度看问题,接受者是注定的受动方,没有获得操作权利的机会,议题全
由传播主体来确定。如果换为双向传播和网络传播,接受者可以通过反馈渠道和网络线路发出自己的信息,使自己一定程度上成为与传播者相平等的
操作者,从而影响和左右传播过程,实现自己改造世界的愿望和意志。于是,受众由终端变为起点,由被动方变为有支配力的主动角色。在我国新闻
学术界,不是早己把受众称为“接受主体”了吗?若从更广的范围讲,从认识论和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新闻传媒无非是公众的特殊认识工具,是社
会的一种舆论手段,习惯的叫法是耳目喉舌。从本质意义上讲,新闻传媒乃是受众即社会公众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的一种中介手段,只是因为受
到历史条件和社会现实的限制,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暂时被“异化”为被动角色,被有失恭敬地称之为“受众”。随着经济技术的高度发达和社会形
态的不断进步,例如多媒体技术和网络传播的广泛应用,社会公众即接收者在新闻传播中的能动作用必将日益增强。准确把握新闻传播主客体的科学
界定和相互关系,直接关系到对新闻自由、新闻立法等重大理论问题的深刻理解,也关系到新闻策划、新闻改革实践活动的正确实施,有待进行深入
具体的多方面的研究。早在80年代中期,我国新闻界初谈新闻主体性之时,传媒及其从业者有一种松绑之后的轻松感。的确,在“左”的政策长期
束缚下,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作为新闻生产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等主体能动属性,没能得到应有和到位的发挥,现
在回归为主体,不由地心生喜悦和兴奋。但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体味,他们深感自己并非传播活动中独一无二的主宰。在其上,有资产所有者、宏观
决策者和管理者的意志;在其下,有广大接受者即社会公众的意愿。上下两头对传播行业都主动而顽强地施加巨大的能动力量,以期左右和支配新闻传播的方向和力度。传播者作为传播主体的中坚部位,不能不左顾右盼,上下融通。在我国,就是新闻传媒既对上级负责,同时又对人民群众负责,力求做到两者相一致,并善于依仗来自上下两头的源源不断的能动力量,成就自己操作在手的新闻传播事业。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传播者在珍重自己的主体地位的同时,要正视和重视其他主体因素的能动力量。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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