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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0002)
2022-04-17 | 阅:  转:  |  分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PPT壹总(附)则贰应急准备叁应急救援肆法律责任前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安
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成绩来之不易。总(附)则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总(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01一、总(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一、总(附)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一、总(附)则储存、使
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自2019年4月
1日起施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应急
准备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二
、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
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
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二、应急准备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
救援程序和措施。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
职责发生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030601050204二、应急准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
社会公布。二、应急准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
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
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二、应急准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
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1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
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
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应急救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三、应急救援援急救应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
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
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三、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
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
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二、应急准备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011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02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
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0334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
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04二、应急准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
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生产安
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应急准
备法律责任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
四章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
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感谢您的聆听下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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