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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22-04-17 | 阅:  转:  |  分享 
  
五、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
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
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
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
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安全评价五、安全评价
程序第二十六条辨析分析审查预测对策结论安全评价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
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
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重大
危险源监控案例1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
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事故总结第二章(1)单位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职责(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4
)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5)内部制度(6)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资金投入(8)管理人员配置(9)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10)从业人
员教育培训(11)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费用(12)特种作业人员(13)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评价(1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15)重大危
险源监控(16)危险作业管理(17)大型活动临时设施(18)出租厂房(19)劳防用品(20)职业危害防治(21)单位自检(22)隐
患治理(2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24)安全生产标准化(25)禁止行为。主要内容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每年与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车间主任与班组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书面承诺。总经理在
年终对签约部门进行考核。(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包括: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
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检查(隐患排查)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检查台帐;有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人员;有查出问题、整改措施和
复查记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
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
患提示标志。(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教育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1)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操作基本技能、技术基础知识;(3)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5)其他。
对象:第二十二条新进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从业人员。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二)建
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奖惩在制定奖惩制度中必须有奖有罚,奖惩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让员工知
晓。4.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是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一要制定方案,二要落实责任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三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要在作业前,对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职业危害防治(第三十二条)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防治责任、告知、申报、体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
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采购档案(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7.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
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协议、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区域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8.特种作业管理(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
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单位承担培训和考试费用、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
服务期限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由技监局调查处理9.事故报告处理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
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县
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公告和通报第六十条: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
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1、一般: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至1000
万以下;2、较大: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以上至5000万以下;3、重大:死亡10至2
9人,重伤50至99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以上至1亿以下;4、特别重大: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
1亿以上;法律责任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第三十六条(事故单位)、第三十七条(
事故单位)和第三十八条(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处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30%至80%;单位处罚:10万元以上500万
元以下。2、《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10.安全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本季度安全生产形势,落实措施,部署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11.制
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预
案内容:组织及其职责、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救援组织训练及定期演练、设备器材储备和维护经费保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制定相应操作规程,
如车床工、冲床工、高处作业、电工、铲车工、行车工等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在规程中载明安全操作事项(如车床工不得戴手套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案例2012年2月22日13时50分,位于沪闵路1858号的一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车床工吴某戴着手套在高速旋转的
车床上加工活塞杆时,其手套被活塞杆缠绕,,导致衣袖卷入后颈部血管切断,失血过多死亡。吸取教训:加强员工岗位操作知识培训,加强作业
现场安全管理,发现违规者当场予以纠正,并批评和教育或者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做到公示,起到警示作用。案例2(三)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九条)1、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2、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
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3、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
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1.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必须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中体现出或单位发文明确。2.管理人
员配置:(第二十条)分高危、较大危险、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详细规定注意: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
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
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职责贯彻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制订规章
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的经验;参与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协助调查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培训机构:上海广贤职业技术学校,七莘路496号,电
话:64924336;交大农学院:七莘路2678号,电话:64785769.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
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费用:单位承担方式:自主培训为主,可
以委托二、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
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
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
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安委会建
立、职责三、安全许可和风险抵押金第十六条高危企业需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就是说在生产前向有关部门(建筑向建交委
,危化品向安监局)申请领取,(第二十五条)有相关明确规定。对高危和较大危险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第
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单位可以任选一种。安委会建立、职责四、安全生产
标准化(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基
础性长期性前瞻性企业本质安全根本途径标准化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
读前言一、《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1日施行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四、《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
例基本框架(共74条)第一章总则(共12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5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14
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共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0条)第七章附则(共3条)第三章从业人员权利和义
务(共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1)制定主要依据(2)适用范围(3)管理方针和原则(4)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5)
从业人员义务和权利(6)政府职责(7)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督管理职责(8)专项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9)各级工会职责(10)政府
及媒体宣传教育(11)安全生产科技应用(12)安全生产评价。第一章总则责任主体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
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企业主体责任主体责任
一岗双责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还有设备、技术、安全投入等因素,如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分管设备负责人的责任。主要负
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职责案例11、事故发生时
间: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2、事故发生地点:湖南省凤凰县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64人死亡,22
人受伤;4、事故责任追究: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
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
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沱江大桥坍塌事故案例11、建设、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2、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3、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4、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5、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致使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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