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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粮食加工合作经营协议(正本)(2)
2022-04-22 | 阅:  转:  |  分享 
  
粮食加工合作经营协议(正本)甲方:永州市上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湖南LP基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信任原则,就粮食加工生产销售事
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达到合作共赢,并签订以下合作协议。一、甲乙双方职责1、甲方负责提供大米加工的所有手
续、证照、生产场地、现有的厂房、具有15吨精米生产能力及其配套的烘干设备、仓储、包装车间、和工艺的生产流水线。以上证照、设备、设施
等均不得收取租金和拆旧费,但在合作期间的维护费由甲乙双方承担。2、乙方根据生产需要负责提供合作经营资金,所提供的资金不计利息。二、
合作地点:原湖南格林餐餐米业有限公司加工厂。利润分配:甲方占%,乙方占%。五、经营管理1、甲乙双方在银行开设合作专用账
户一个,双方各派一名财务人员,担任会计或出纳的工作,负责生产成本核算,设备维护计费,货款回笼资金的结算,国家税务申报和利润分成,月
报季报年报报送。以及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和领取,所有经营业务款项必须存入专用账户,出纳每日的现金库存不得超过一万元,日常开支必须
经双方指定的有权人签字后才能开支。2、乙方的资金由乙方专管专用,不设立公共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生产需要收购粮食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供货方
,结算单交财务计账。3、产品管理:由甲乙双方的财务人员共同管理仓库库存,各自记账,每日双方对账平账。4、进货由双方的采购员负责,品
种、数量、质量以甲方为主,乙方监督确认。六、利润分配:利润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季末月的25日为结算日。七、违约责任:进货和销售产品的
所有业务合同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所有货款回收必须由会计出纳两人共同经手记账,在经营活动中如果一方单独以公司名誉开户经营、收
款、发货等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处违约方发生金额总数的十倍罚款,其它每违约一次,均罚款两百元,罚款必须在三天内缴纳给守约的一方。八
、合作期限暂定三年,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到期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长三年。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
份,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十、附件:粮食加工合作协议(副本),本协议为粮食加工合作协议正本的补充协议,与正本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不足的以此协议为准,此协议与正本有冲突的以正本为准。甲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定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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