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ZJD0500001—2014 1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对鉴定资料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司 法鉴定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资料副本,案情简介、鉴定记录、司法鉴定文书以及需 要留档的其他资料。司法鉴定档案是鉴定人出庭质证和复查鉴定情况以及评估鉴定工作质量的物质依 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制度、查阅和借调制度及销毁和移交制度。 本章依据指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 法》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 11附录 本技术规范所列的九个附录,是鉴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格式,供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考使用, 使用人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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