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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022-05-06 | 阅:  转:  |  分享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
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
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
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
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
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
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
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
埋场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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