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如果仍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 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七节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 措施,以及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风险之间的联 系; (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在结果不明显时得出 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如果拟利用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 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信赖这些控制的理由和结论。 第三十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能够证明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与其所 依据的会计记录是一致的或调节相符的,包括核对或调节披露中的 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总账和明细账中获取,还是从总账和明细账 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取。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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