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制度
2022-05-15 | 阅:  转:  |  分享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处置、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各类意外突发事故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内的各类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分管的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登记、统计和建档,安全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上报。

第四条安全部负责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管理。

第五条生产调度部负责生产操作事故管理(包括由工艺或操作引起的设备事故)。

第六条设备部负责设备事故管理(包括检维修质量、设备制造质量、由设备引起的生产操作事故等事故)。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土建工程质量事故管理,质量检验部负责对产品质量事故管理。

第八条环保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第九条内务保卫部负责公司内部道路交通事故管理。

第十条以上职能部门负责分管的未遂事故管理。

第三章事故分类

第十一条事故分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污染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未遂事故等共十类。

1、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涉及到的范围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等因素的影响,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其某器官失去正常机能。

2、火灾事故:是指公司生产区内凡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均称为火灾事故。虽发生着火,因抢救及时,没造成财产大的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火警事故。

3、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爆炸事故。

4、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方法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损失,如原料、半成品及产品的跑冒,不合格以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

5、设备事故:各种生产设备(包括机、电、仪、管道、厂房、建(构)筑物、设备基础以及电讯、运输设备、安全附件等)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减产或停产事故,均称为设备事故。

6、质量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或中间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基建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不符合标准,原材料、产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装不良而变质,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或检修计划的完成等,均称为质量事故。

7、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或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均称为污染事故。

8、道路交通事故: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发生车辆冲突、撞辗伤人、损坏设备厂房及车辆装载货物事先检查不周造成意外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9、自然灾害事故: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为自然灾害事故。

10、未遂事故:凡因操作不当、指挥失误、维护不周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

第四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损失工作日低于105的失能伤害事故。

第五章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部、分管安全的经理和相关管理部门,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章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

第十七条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七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部、事故车间(分厂)、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总结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通过评估,判断突发事故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和建议,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建立处置工作档案,为今后突发事故处置提供有效借鉴信息,修订完善突发事故各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车间(分厂)、部门以及有关人员表现给予客观公平的评价,并以此作为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后的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力求准确、精简、高效。

第九章事故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第二十五条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第二十七条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第二十八条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第二十九条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十章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安全部,由安全部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或上报,车间必须立即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在一日内将事故原因书面报到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在3日内将事故报告呈公司安委会审阅,超时对相关车间、安全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考核1分/次。

第三十一条对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到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车间,对第一责任人及车间安全员各处罚2分/次。

第三十二条发生微小事故对第一责任人及车间安全员各处罚1分/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对第一责任人及车间安全员各处罚2分/次。对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点所在车间、事故责任人所在车间第一责任人就地免职,安全部部长降职使用,分管副总降职使用,并按《联责联保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车间发生责任事故,取消该车间全员当月安全奖20元/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









献花(0)
+1
(本文系孤独之鹰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