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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
2022-05-18 | 阅:  转:  |  分享 
  
合同审查目录一、合同审查前的准备工作二、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一、合同审查前的准备工作一、合同审查
前的准备工作(一)关注合同的倾向性合同出具方与合同倾向性合同当事方与合同倾向性第三方合同文本(二)与客户或业务部门的必要沟通交易背
景文本来源商业目的二、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二、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合法有效原则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
是否合法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是否相对平衡是否“显失公平”条款完备原则各类合同关键条款是否完备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三、合同审查的具
体内容合同审查内容明确合同性质审查合同主体合同成立审查审具查体合条同款合同效力认定审查的合合同理条
性款审文查本合格同式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一)明确合同性质判断合同性质不应根据合同的名称,而应根据合同条款
体现的法律关系,同时适用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原则。合同性质的不同决定法律适用的不同,进而可能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等。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无名合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别,但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如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
同等。法律适用应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合同名称与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比如,明股实债;名为供货安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为买
卖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一)明确合同性质【案例1】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借贷2006年10月11日
,夏X作为甲方,高X、倪X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高、倪出资2000万元,夏出资3000万元,双方合作开
发房地产,由夏全权负责经营;在2008年10月9日前甲方返还乙方投资2000万元,并无论经营盈亏,甲方给付乙方投资收益2000万元
。如平均房价超过200元/平方米,由甲方奖励乙方每人100万元的宝马车一辆,剩余的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如违约,
由违约方承担200万元违约金。为了保证乙方投资的安全,扬州某酒店在担保人处盖章,承诺为甲方归还投资给付收益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
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一)明确合同性质【案例2】名股实债三、合同审查的具体
内容【案例3】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例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G证券公司托管费B银行A银行财务顾问费C银行X亿元X亿元存款关系
存款关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X亿元3.3%X亿元3%非法转出X亿元E资管公司C银行客户经理E资管公司托管关系托
管关系X亿元18%好处费虚假委托存款关系H公司D银行F银行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一)明确合同性质合同性质认定规则新变化:《民法
总则》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
理。【案例5】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三、合同审查的具体
内容(二)审查合同主体(1)法人的资格审查(2)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3)授权
代表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及权限授权委托书表见代理问题(4)特殊行业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5)
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法人·非法人单位·外方当事人·自然人个人·保证人·授权代表或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特殊行业的当事
人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三)合同成立审查1、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如传真和电子邮件)口头形式无书面或口头形
式,但行为推定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2、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 起草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具
体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质量条
款价款或报酬条款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一般条款合同终止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免责条款(《合同
法》第53条)特别条款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合同终止条款法定终止情形
(《合同法》第91条?)《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
其他情形。”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合同解除条款:(1)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九民纪要》第47
条)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对于违约方是否非常苛刻《九民纪要》对合同约定解除持谨慎观点案例研讨: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支持合同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
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
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合同解除条款:(3)解除权的行使及期限 A.谁有权通知解除,谁有权起诉解除(《
九民纪要》第46、48条)B.解除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96条) C.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4)后果(《
合同法》第97条、《九民纪要》第49条)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建议: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如何结算和清理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1)违约金:30%《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九民纪要》第50条: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合同法》第
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
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
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2)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用(《合同法》第
116条)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违约责任条款(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合同法》第93条)(4)双方
违约情形:我们建议对于核心义务,应明确约定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或明确约定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案
例: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如约定某些具体日期分阶段付款,且约定提供土地一方(项目负责一方)保证项目进度并保证质量。实际履行情况是:付
款一方未按进度付款。付款一方的抗辩理由是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质量存在问题,且对方也未保证项目进度。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履行义务
的顺序,提供资金一方能否抗辩,则存在很大争议。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争议解决条款(1)友好协商(2)管辖
法院的选择(3)明确仲裁地和仲裁机构(4)强制执行公证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特别条款(1)免责条款 法
定无效的免责条款内容:《合同法》第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否已提示应注意相关免
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否则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能存在瑕疵可将相关免责条款用黑色体、下划线的方式标识出,以满足提示义务的要求可将
所有免责条款单独列出,并要求合同相对方手写相关内容,以表明提供合同一方已就上述条款向本人解释说明,且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条款的含义等
,以满足说明义务的要求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四)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特别条款(2)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合同法》第39条)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
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
条)【案例】:信托合同格式条款与金融消费者保护:(2016)川01民辖终1234号《民事裁定书》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五)合同效
力认定合同效力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时必须评判的内容,是判决履行或不得履行、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应予保护的前提。
对合同效力,应当主动审查、必须审查。分类:效力待定合同生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五)合同效力认定1、合同生
效(a)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b)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46条)(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法第44条、九民纪要第37-40条)例如: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
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
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矿产资源法》第6条?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审批发生的变化:负面清
单之外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无需批准即生效;负面清单之内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则仍然需要审批才能生效。——法条依据:《外商投资
法》第四条及《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第2-5条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五)合同效力认定2、效力
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48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五)合同效力认定3、合同无效《民法总则》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
: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16条三、合
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五)合同效力认定3、合同无效(2)争议问题: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标准?司法实
践中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具体可参考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的生效判例和相关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30条中明确:“下列强制性规定,应
当认定为‘效力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人体器官、毒品、枪支
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置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
家哟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为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三、合
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五)合同效力认定4、可变更、可撤销(1)法定情形(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三人实施的欺诈
、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权,而非仅限定合同相对方实施欺诈、胁迫行为。(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一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
消灭。(合同法第75条、《民法总则》第152条)(3)撤销权的行使(《九民纪要》第42条)起诉、反诉、抗辩皆可;与无效的竞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六)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条款实用性
权益明确性可操作性合理性需求满足性合同平衡性三、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七)审查合同的文本格式版面美观度条款完备性结构体系性合同严谨性
表述精准性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类型合同审查原则主体资质审查合同效力审查监理的地位和权限
分包条款审查7.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审查工程款及其支付工程质量条款解除权体系审查违约及争议解决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
(一)合同文本类型1、政府主导下的标准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地方政府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第三方提供
的标准文本:FIDIC、AIA、NEC等国际工程合同条件;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根据FIDIC合同制定的合同文本;香港利比、
威宁谢等工料测量师行提供的合同文本。3、实践中,企业可在参考借鉴上述文本的基础上自己拟制合同文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
(一)合同文本类型4、不同合同文本之间的关系:(1)不同时间签订的文本,以最后文本为准;(2)实践中“黑白合同”的关系区分招标与
非招标项目:招标项目:以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10条;非必须招标
项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9条违法招投标时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1条四、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审查主要内容(二)合同审查原则1、合法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完备性:不缺失重要的权利义务条款3、操作性
:不违背通常的工程管理惯例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三)主体资质审查1、主体是否适格,相关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将导
致合同无效参照建设部2015年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合同抬头与落款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相关签字人是否有权或构成表见代理
3、施工方落款处签字的个人是否为施工方员工,否则可能系工程掮客或实际承包人挂靠施工方签字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四)合同
效力审查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1)承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2)借用资质(挂靠)(3)违反《招标投标法》之应依法招标而未招
标《招标投标法》第3条:下列项目必须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参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4)违反《招标投标法》之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55、57条)(5)违反《招标投标法》之低于成本价中标(《招标投标法》第33条)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
内容(四)合同效力审查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6)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39条、64条、《建设工程司
法解释(二)第2条》)(7)违法分包(《建筑法》第2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
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2条)(8)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7
条)(9)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10)任意压缩工期、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11)
黑白合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四)合同效力审
查2、实践中大量存在着“黑白合同”的问题,应如何判断合同效力?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1)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黑合同中的实质
性内容若背离白合同则无效,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白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
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
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
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
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四)合同效力审查3、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1)未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主张缔约过失责任;(2)已履行的合同不得继续履行或解除:进入合同清理程序
,可以举证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具体情况。(3)违约金条款不得直接适用(4)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四)合同
效力审查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PS: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应考量因素:a.前提仍然是工程质量合格b.具体工程价款
的支付,仅仅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根据当前司法政策和判例,能够“参照”适用的是合同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的“技术条款”,而不包括工程
款的支付条款、进度安排,否则,与有效合同无异。c.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前提下,应优先认定能够直接认定工程价款的证据,如结算协议、结
算审定单、结算会议纪要、审计报告、评审结论等d.因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可举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e.无效合同不得使用“沉默条款”,《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不适用。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
容(四)合同效力审查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5)工程款逾期利息与有效合同不同起算时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利
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6)合同无效可主张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7)合同无效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五)监理的地位和权限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88年
试行;建设部2000年颁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随后颁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2年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
-2012-0202》。2、监理的地位:代表业主监督工程并行使一定权利。3、监理的权利范围:明确约定,特别是明确哪些事项必须经业主
同意:是否有权确认分包商的选择?是否有权直接代表业主确认设计的变更?是否有权自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是否对材料和施工质量
进行检验?是否有权确认工程量变更、进而确认工程价款变更?是否有权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是否有工程款支付
的审核权及签认权?竣工验收环节的权限如何?是否有权代表业主验收所有工程,还是仅有权验收隐蔽工程或中间工程,还是所有工程均需业主验
收才可?是否有权确认结算款?等等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六)分包条款审查工程承包结构平行分包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四、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六)分包条款审查审查分包条款需要注意的要点:(1)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完成(2)应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范
围(3)监督分包商的选择: 我们建议:发包方可考虑在总包合同中限定分包商的资质等条件,或限定选择分包商的程序,或发包方参与选择分包
商等。(4)监督分包合同的签订我们建议:为确保工程质量等,发包方可考虑在与总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权限,有权监督分包合同的内
容等。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六)分包条款审查审查分包条款需要审查的要点(5)分包付款的问题:一般发包方向总包商付款,
总包商向分包商付款,存在分包付款不及时影响整个工程的风险。 我们建议:可在总包合同中赋予发包方就分包付款有一定的监督权,且在一定情
形下,发包方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将分包工程款从发包方应向总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6)分包合同的继受:如果发包方与
总包商解除了总包合同,分包工程可能已经进行一部分,为确保工期等,发包方可能想让分包商继续进行分包工程,但分包合同是总包商与分包商签
订的,发包方与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分包商可能会不愿意继续进行分包工程或借此提高与发包方谈判的条件等。 我们建议:在总包
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总包合同解除或终止,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继受分包合同等。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七)工程承包
范围审查是否明确约定具体的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部分甲供料、甲指乙供、清包工等)是否明确约定工程承包的范围是否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外的工
程分包方式以及和总包的配合协调发包方供料问题:材料设备内容、交付方式、质量责任承担是否属于依法需经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重点)四、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八)合同工期审查1、工期: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2、开工日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5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
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
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
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八)合同工期审查3、竣工日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
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
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4、工期顺延: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实体上:区分工期延误的原因,明确责任如何承担程序上:明确工期顺延的认定程序
,如承包人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一段时间内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提示】注意证据留存四、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审查主要内容(九)工程款及其支付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调总价合同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
成本+百分比酬金成本+固定数目酬金成本加酬金成本+奖金+酬金成本+酬金最高限额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九)工程款及其支付
【应注意的问题】1、变更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分期按比例支付,还是待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 我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不支付或迟
延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问题:如工程施工未满足进度要求、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等。 我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操作中注意保留证据。
3、结算问题:结算时点、结算报告的确认机制4、“背靠背”条款:总包与分包约定,只有业主向总包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才有义务向分包支付工
程款。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效力的理解有很大争议。合同审查要义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九)工程款及其支付 案例分析:总承包商B与分
包商C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只有在业主A向B支付工程款后,C才可向B追偿工程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A迟迟未向B支付工程
价款,而C又屡次向B催讨其工程款,但是B总以合同中上述背靠背条款为由,拒绝向C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C将B告上法庭,请求B支付其相
应的工程款。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十)工程质量条款1、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政府部门组织的验收(如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2、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中间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
收-工程完工后的验收-业主未及时验收、视为验收3、保修责任:是否明确约定保修期限,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救济方法,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返还方式。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十一)解除权体系审查1、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9条发包人解除:承包方未完工,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承包方解除:发包方未付工程款,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协助等,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2、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九民纪要》第4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5条、第96条、《九民纪要》第46、48条4、解除后的处理机制:《合同法》第97条、第98条、《九民纪要》第49条 我们建议:需要合同明确约定详尽的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机制,如材料、撤场费用、权利义务继承、工程款支付等,以减少纷争的出现。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十二)违约及争议解决1、违约、索赔条款 (1)常见违约情形: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承包方:未按期完工/竣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2)违约救济违约金: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和计算比例违约金与定金、损害赔偿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内容(十二)违约及争议解决2、争议解决条款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方式一般类型:协商、斡旋、调解、小型审理、工程师决定、争议评审(DRB)、裁决(DAB)、仲裁、诉讼、其他。特别注意诉讼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能约定法院协议管辖条款,但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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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