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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方案01
2022-05-20 | 阅:  转:  |  分享 
  
XX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名称:XX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编制日期:年月联系人:联系电话:1企业概况XX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轴
承套圈、滚动体淬火(盐淬、油淬)加工。已履行环保手续。本项目热处理采用盐淬和油淬工艺,盐淬和油淬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喷淋塔
+油烟净化器+活性炭过滤光氧分解一体机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生产设备运行产生噪声。2
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及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企业委托监测单位定期监测。污染物类别为废气、噪声,根据相
关监测要求布点监测。3手工监测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
企业需对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手工监测。企业不具备监测能力,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代进行手工监测。3.1监测点位示意图3.2
废气监测方案3.2.1.废气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企业产生废气主要为盐淬和油淬有组织排放的氮氧化物、油雾、非甲烷总烃,以及厂
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表1废气污染源监测内容一览表序号污染源名称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测试要求1有组织废气热处理排气筒非
甲烷总烃每年1次记录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氧含量等2油雾每年1次3氮氧化物每年1次4无组织废气厂界上风
向1个点位、下风向3-4个点位非甲烷总烃每半年1次记录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3.2.2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要求废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及
使用仪器情况见表2,样品采集方法和保存方法由监测单位按照规范执行。表2废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一览表序号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
依据仪器设备名称1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定电位电解法氮氧化物测定仪2油雾固定污
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1077-2019/3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气相色谱仪4非甲烷总烃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仪3.2.3监测结果评价标
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见表3。表3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污染源序号标准名称执行标准限值排放速率确定依据有组织废气1《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氮氧化物240mg/m30.7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非甲烷总烃120mg/m3173/油雾/无组织废气3《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GB16927-1996)非甲烷总烃4.0mg/m3/执行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方案
3.3.1厂界噪声监测内容企业日生产24小时,厂界噪声监测内容见表4。表4厂界噪声监测内容一览表点位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
及依据仪器设备名称东侧厂界外1m处Leq每季度一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多功能声级计南侧厂界外1m
处西侧厂界外1m处北侧厂界外1m处3.3.2厂界噪声评价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区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企业自身不满足监测条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代
为手工监测。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确认。5信息记录和报告5.1信息记录5.1.1监测信息记录①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
点位、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②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③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
、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④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5.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记录监测期间企
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状况、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材料使用量、取水量、主要燃料消耗量、燃料主要成分等。5.2信息报告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
告,内容包括:1.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2.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
况、浓度分布情况;3.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4.达标排放的主要措施。6信息公开6.1公布方式企业按要求定期进行例行监测,并按
时上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6.2公布内容(1)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
;(2)自行监测方案;(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
排放去向;(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5)污染源监测季度和年度报告。6.3公布时限(1)企业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于变化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2)委托监测结果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3)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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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亦木潇潇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