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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2022-05-21 | 阅:  转:  |  分享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
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
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三、本公司安环部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
机构。四、各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环部负责公司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
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环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
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环部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
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2小时内向建设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由事故单位相关
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建设公司安委会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
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
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8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
%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
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
不当或乱指挥的。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处罚20万元,对项目经理处罚1万元,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各罚0.8万元;对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处
罚10万元,相关人员各罚0.5万元;轻伤事故指标减少或超过一人次,按当年完成产值的0.8‰奖罚相关人员。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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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用户7877A...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