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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2-05-21 | 阅:  转:  |  分享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矿井地质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熟练
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第1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开展防治水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水害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编制矿井防
治水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落实。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三下”开采的研究、试验和总结工作,对煤柱留设、地面建筑物保护等有关
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检查实施。第5条加强对分管科室的技术指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
,收集各种水文、地质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7条负责主持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审核各种上报水文地质图纸资料。第8条建立煤矿地质、
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要求档案化管理。第9条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有关制度和
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确保带班期间与工人同上同下,积极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对其他管理干部的跟班带班情况进行监
督,并接受群众监督。第10条负责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灾情况及隐患,并组织解决落实。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
象。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
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
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
治水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
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防治水方面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
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5条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地质防治水方面技术管
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6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17条在地质、
防治水,“三下”开采等技术方面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
18条编制矿井开拓、采区设计时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19条未及时组织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未及时整理归档各种地质、防治水资料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0条擅自对外提供矿井地质水文资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1条未及时制定防治水隐患排查计划,未组织进行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灾情况调查,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
导责任。第2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存在水患,但未及时采取相
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5条分管部门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防
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26条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诫勉处分;期间
发生事故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2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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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用户7877A...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