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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2-05-23 | 阅:  转:  |  分享 
  
氨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氨站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成车间氨站岗位。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安全部制订并负责修订。

第四条合成车间负责做好对氨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部负责对氨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规定内容

第六条氨站岗位操作人员随时注意液氨槽的压力、液位,卸氨时要观察压缩机的出口压力,不得超过规定指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条操作工应对视频实时监控,并每小时巡回检查氨站各槽(罐)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通知车间领导及班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车间干部每天对气体泄露报警仪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仪器失灵时,通知车间领导及仪表工,以便及时维修。

第九条当发现氨阀门泄漏时,当班人员及时报告班长,当班班长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时及时通知当班调度和车间主任,当班调度及时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氨站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以防氨冻伤或中毒。

第十一条氨站专职维修人员(钳工、仪表工、电工等),每天应对氨设备进行巡查,发现设备隐患及时处理,做好巡查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操作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三条卸氨时,氨站操作人员、操作司机、押运员均应在现场,缺一不可,否则,禁止卸氨。氨车未安装阻火器,现场人员未戴防护用品,禁止卸氨。

第十四条西北主路为氨车、消防专用道,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第十五条车间安全员做好对应急柜中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及时上报至安全部。

第十六条氨站操作人员应核实司机、押运员是否具有运输资质且资质是否处于有效期,并做好登记记录,对于无法提供运输资质或资质过期的司机、押运员,氨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卸车。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氨站岗位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车间干部未按要求每天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记录、氨站专职维修人员未按要求每天对氨设备进行巡查的,给予责任人20元/次的处罚。

第十八条氨站当班操作人员在处理氨泄漏时未戴防护用品的,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第十九条当班操作人员做好禁烟宣传工作,发现外来人员吸烟、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制止的,按照公司《禁烟管理制度》给予责任人50元/次的处罚。

第二十条安全部专职安全员每周对氨站的安全管理按检查表进行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对车间考核50元/次,并做好考核记录。

第二十一条外来装卸司机未按要求挂阻火器、静电接地夹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发现一次处罚该司机100-2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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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天依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