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22-05-23 | 阅:  转:  |  分享 
  
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特设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第二条基金只限大学全日制在读学生申请,专门用于大学生科技创新立项、组织学校科技创新大赛、参加各级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科技创新、创造和创业活动以及优秀科技创新集体、个人和指导老师的表彰。此项基金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可设以单位和个人命名的科研项目或成果奖。

第三条基金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四个部门每年从经费中划拨建立,其中教务处划拨10万元,用于大学生研究训练(SRT)活动,即学生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结合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科研和实践活动以及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科技创新活动,由教务处管理;学生工作处、团委各划拨2万元、科研处划拨1万元,用于大学生课外实践(SERP)活动,即组织学校课外科技创新大赛、各级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电脑网络大赛等创新活动,由团委管理。

第四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办公室,地点分别设在教务处和团委,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管理使用。各学院相应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

学校聘请专业教师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审核、评定、评选工作。



第一章???????



第五条项目申请需符合下述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创新意识、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动手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本校在校生。

2.申请项目研究开发的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开发的方法和技术先进、合理、可行。

3.申请项目应对学生在课堂内学到的知识有巩固和运用的作用,能充分做到活学活用,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创新能力。

4.申请项目应有指导教师。

第六条具体程序:

1.每年6月份集中申报,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2.申请人须逐项填写《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并由指导教师或1-2名相关教师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新颖性进行评价后,报各学院领导小组。

3.各学院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拟立项的项目,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办公室。

4.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或委员审核后正式立项并组织相关答辩。

5.每年10-11月份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翌年3月份已立项项目结题。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立项项目在项目实施运行周期内纳入办公室和校大学生创新协会管理、监督。

第八条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元。其中学术论文类项目(只限本科生申报)不超过500元;社会调查类项目不超过800元;科学实验和科技制作类项目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办公室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和经费发放经费使用卡,项目组凭经费使用卡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立项后首拨审批经费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30%,待项目全部完成再拨30%。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负责人一般不能代理和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出国、病休等)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二条项目因故(如负责人毕业、出国、病休等)中断,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说明原因,并上交已购资料、材料等。

第十三条对因科研态度不端正、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者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立项项目将参加每年4-5月份的全校学生科技创新成果展,优秀项目可推荐参加全省和全国竞赛。

第十五条经审核被确定为“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其他全国性重大竞赛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立项项目完成后,需经管理委员会终审确认。负责人应负责将研究成果上交办公室。同时将有关的研究资料及相关材料上交办公室归档。



第一章???????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春天举办大学生“挑战杯”科技创新竞赛和其他竞赛,选拔优秀项目和作品参加全省和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创新竞赛及其他比赛。相关文件另发。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学生跨班级、年级、专业、学院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参与科技创新立项,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已经立项的项目必须参加全校竞赛,优先考虑推荐全省和全国竞赛。



第二章???????第三章???????

学校每年十二月份召开大学生科技创新总结表彰大会,对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组织得力、措施完备、成绩突出的学院授予“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优秀组织单位”称号。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奖励的学生授予“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称号,对获得校级成果奖的学生授予“大学生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对指导学生获“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教师授予“大学生科技创新伯乐”称号。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及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学生参与和获奖情况将记录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中予以确认。对在全国竞赛中获奖的本科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保送攻读硕士研究生。对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可申报科技创新单项奖,在综合测评中予以加分,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学校给予参加科技创新活动的学生计创新学分,指导教师计教学工作量。学分和工作量由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此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

献花(0)
+1
(本文系天依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