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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标准
2022-05-23 | 阅:  转:  |  分享 
  
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务部的部门编制要求、部门职责,二级单位法务人员的任职要求、职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2.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2.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2.1法律顾问

本标准所称的各单位法律顾问是指由集团公司聘任,在各单位从事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的集团公司内部员工。集团公司各单位均须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

本所称“基层单位”是指非施工类二级单位设立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分支机构或管理实体。



本所称“基层项目”是指:施工类二级单位(包含施工类各级子公司、区域分公司、专业分公司、海外分公司、工程资源分公司、铁总指等)下属的各个项目经理部;房地产公司全资或合资设立的各个项目公司。



本所称“法律联络员”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基层单位任职并负责本项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联络员可以是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

3.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职责

3.1.1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负总责。

3.1.2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单位关于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推动重要组织机构事项的解决,提出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指导性意见。

3.2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职责

3.2.1负责制定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具体的编制要求、任职要求、职责要求。

3.2.2检查、指导各二级单位编制落实情况。

3.2.3负责法务人员内部调配。

3.3二级单位法务部职责

3.3.1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的各项要求。

3.3.2负责项目部兼职人员的设置。

4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的目的与风险

4.1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的目的是加强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规范集团公司法务部门、人员管理,提升法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业发展。

4.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的原则包括:

——效率原则。机构编制、人员组成应以保障工作效率为优先原则;

——专业原则。法务人员应优先选用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人士。

4.3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的关键绩效指标包括:



——法务部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足额配齐;

——法务部人员是否满足任职条件。

4.4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法务人员管理需应对的主要风险包括:

——影响管理目标的实现

5二级单位法务部门设置

5.1部门名称

法务部。

5.2部门编制

区域分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机电总承包事业部、装饰装修事业部、房地产公司为3人,部长1人,部员2人;国际事业部、物资公司为2人,部长1人,部员1人。法务部所有人员统称为法务专员。

5.3部门组织结构图



上述岗位可相互兼任。

5.4部门人员任职条件

5.4.1部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法律专业毕业且具备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b)工程造价或工程管理专业毕业且具备造价管理或合约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且取得造价师资格证书(或高级经济师职称);

c)工程造价或工程管理专业毕业且具备造价管理或合约管理工作15年以上经历者。

不符合以上条件者不得任命为法务部部长,对已经任命为法务部部长但不符合以上条件人员,二级单位应调离或调整岗位,如确有必要可为法务部副部长主持部门工作,如三年内取得相应证书(职称)可任命部长职务。

5.4.2部门3名人员中至少2人为法律专业毕业,其中任职法律事务岗人员必须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者,视同为具备条件。

5.4.3各单位梳理法律毕业或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对于已有专职法务人员应直接在本单位法务部任职;对于以法律专业名义应聘至集团公司,但现未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回归到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也可在自愿基础上,自非法律专业现已取得法律资格证人员中选任。

5.4.4各单位法务部任职人员应首先在本单位上述人员中选聘,也可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请调剂。

5.5部门职责

5.5.1法务部为本单位诉讼案件管理、法律法规解读、法律咨询服务、内部纠纷调解、非诉业务处理、典型案例分析及发布、五项法律审核、合规管理、合同管理、法制宣传及培训等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a)在本单位范围内具体实施股份公司、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要求;

b)建立、健全本单位诉讼案件管理、法律法规解读、法律咨询服务、内部纠纷调解、非诉业务处理、典型案例分析及发布、五项法律审核、合规管理、合同管理、法制宣传及培训等业务的制度、组织体系及具体实施;

c)贯彻、落实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具体工作;

d)贯彻、落实本单位领导、总法律顾问下达的各项具体工作;

e)组织、实施本单位法制宣传及培训工作。

5.5.2法务部在本单位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为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本单位各级法务人员在法务部指导、监督下开展具体工作,法务人员在履行联络员职责时由法务部负责业务管理。具体职责为:

a)法律事务管理: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布的关于法律事务方面的规定、要求;

——及时研究法律的制订、修改或本地区法规、政策变化对本单位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负责本单位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处理,每起案件均应组织召开法律纠纷案件研讨会、论证会,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起诉案件审批表》、《案件评估策划书》,具体要求详见《诉讼仲裁管理标准》;

——负责本单位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的审判和裁决。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在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交证据;参加开庭审理、陈述、质证、辩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庭审笔录和案卷材料;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和解或接受调解;

——负责本单位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在执行案件中:放弃或者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代为接收执行回转的财物;

——负责提起或参加行政复议和听证活动;

——处理或协助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

——协助办理公证、鉴证等法律事务;

——负责本单位与其他内部单位产生的内部经济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法律事务资料,建立诉讼案卷及诉讼案件管理台账,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案件信息表》,具体要求详见《诉讼仲裁管理标准》;

——负责在股份公司法律合规系统中及时上传本单位诉讼案件信息,并在系统中对单位、人员、案件等信息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对本单位范围内、外发生的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查找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传达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

——协助外聘律师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

——为本单位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参与处理重大工程(重大合同)履约纠纷,提供法律建议;

——参与处理重大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建议;

——参与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处置各类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往来函件及其他协议,包括:起草、回复或审核各类律师函、催款函、结算函、退场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等。

——负责建立非诉纠纷台账,随时了解非诉纠纷的协调、处理情况,及时更新非诉纠纷台账内容、记录处理结果,并向集团公司汇报重大非诉纠纷的进展情况;

——负责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经济纠纷相关信息,制定预防措施并监督实施;

——指导、监督法律联络员开展具体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法制宣传及法律培训;

——完成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b)合同管理: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布的关于合同管理、合同评审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对本单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预警机制;

——组织对本单位重大合同履行信息进行分析等工作;

——审核承包工程招标文件;

——审核承包工程合同文件;

——审核分供合同;

——编制并印发各类合同范本;

——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恶意起诉、聚众结算、恶意讨薪的劳务队、分供商信息;

——指导、监督法律联络员开展具体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合同管理培训;

——完成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c)合规管理: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监督、监测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体系运行情况并及时调整;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布的关于合规管理方面的规定、要求;

——获取法律合规情况信息,就本单位具体的合规事项或重大违规情况展开独立或联合调查,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本单位合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处置方案;

——组织识别企业重大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于重要决策、规章制度、授权委托书、印信使用进行法律审核;

——对于重要决策、重大重要合同或其他重要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立、完善自基层组织至集团公司的信息传递渠道及机制,确保集团公司规定、要求能够有效传递至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发生的法律风险信息能够及时上报至本单位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指导、监督法律联络员开展具体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合规管理培训;

——完成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为二级单位法务部基本职责,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对以上职责进行添加,也依据实际任职情况对各岗位职责进行拆分、重组,但不得删减,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法务部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本标准中未要求未设置法务部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1名法务专员或指定专人,落实上述法务职能。

6二级单位法律顾问管理

6.1法律顾问的任命

6.1.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是分管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集团领导,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是管理、评价各单位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的主要部门。总法律顾问的任免实行备案制度。集团公司按照企业人事任免程序任命总法律顾问后,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6.1.2各单位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或兼职总法律顾问)。

6.1.3各单位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合约管理工作经验,了解建筑行业基本工艺及流程,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兼职总法律顾问应为本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总经济师兼任。

6.1.4各单位法律顾问应:

a)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b)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c)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d)注重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经营管理、外语等综合素质和能力。

6.1.5各单位法律顾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聘任:

a)由集团公司直接聘任。

b)由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推荐,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任。

6.1.6法律顾问待遇由各单位结合法律顾问任职人员原任职务及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体量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其原任职务待遇。

6.2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6.2.1参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完善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6.2.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内部治理规范运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并完善内部治理法律制度;

6.2.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单位合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并参与审定各种信息披露文件;

6.2.4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重要业务流程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及重要业务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法律风险评估;

6.2.5参与草拟、审核、修订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对上述法律文件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

6.2.6积极、主动处理和化解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转为诉讼和仲裁,必要时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6.2.7发生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在收到起诉(提起仲裁)或被诉案件法律文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告、备案,并积极配合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申请诉讼、仲裁、出庭、质证、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签署和接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工作;

6.2.8配合法律合规部完成其他法务工作。

6.3奖惩

6.3.1集团公司对工作勤勉,成绩突出,为集团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或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单位、部门及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集团公司对玩忽职守,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单位、部门及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项目部法律联络员管理

7.1法律联络员的设置要求

7.1.1集团公司下列项目应当设置联络员:

a)工程施工项目,即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子公司名义中标,并组建项目经理部,进行施工组织、协调和管理的项目;

b)资本运作项目,即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分、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投资、合资、合作的项目;

c)各级单位设立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其他分支机构或管理实体。

7.1.2联络员一般由项目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兼任(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的,不受级别限制)。资本运作项目和规模较大的施工项目,可以设置专职联络员。

7.1.3已设置专职书记的项目可以设置兼职项目总法律顾问,由项目书记兼任,其中已设置专职书记的境外项目、资本运作项目、境内规模较大的施工项目,应当设置兼职项目总法律顾问并由项目书记兼任。项目总法律顾问在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领导项目法律联络员开展工作。

7.1.4施工类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的联络员指定为项目成本经理;专业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未设置成本经理岗位的由类似岗位人员兼任。若项目成本经理发生人员变动,该项目的联络员岗位由新任成本经理自动任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7.1.5非施工类二级单位下属基层单位的联络员由二级单位指定任职,建议任职人员由基层单位负责造价、经营或合约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兼任。

7.1.6二级单位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全程参与所属重大项目及法律事务工作,也可以直接选派法律人员驻重大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指导。

7.1.7对于境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复杂的境内项目,可以聘请外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执行集团公司《外部法律顾问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项目总法律顾问、联络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外部法律顾问,并积极向外部法律顾问学习业务知识,共同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7.1.8担任联络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a)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b)大专及以上学历;

c)在中国铁建系统工作两年以上,熟悉企业业务流程,热心企业法制工作的人员(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d)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e)无刑事、行政及企业内部违纪处分记录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情形。

7.1.9施工类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房地产公司所属项目公司的项目总法律顾问随项目书记岗位自动任职;施工类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房地产公司所属项目公司的联络员随成本经理岗位自动任职,非施工类二级单位的联络员由基层基层单位推荐。并按季度或随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通知及时上报名单。

7.1.10各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总法律顾问及联络员人员信息,及时完整地录入中国铁建法律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人员审核后生成用户账号。该账号可登录查询、下载中国铁建法律合规有关制度文件、通讯联络和工作动态等信息。

7.1.11联络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的,需提前征求二级单位、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意见。法律合规部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联络员,可以建议进行调整。被调整的联络员须与交接人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在手案件,避免案件滞办、扩大损失。

7.2法律联络员的职责和权利

7.2.1法律联络员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a)配合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部、二级单位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b)收集、学习、落实集团公司印发的法律事务有关文件、通知及领导讲话。领会精神,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反馈二级单位及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c)有效识别、防范或处置生产经营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争议及法律风险事件,及时将本单位接收的各种司法文书、律师函以及所发生的突发事件、各类纠纷和诉讼仲裁等材料,向二级单位及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告,积极配合二级单位及法律合规部了解相关事实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并协助处理;

d)督促本单位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和授权委托书的内部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二级单位、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e)对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提出建议,督促本单位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f)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单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资料,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g)督促本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的录入及评审工作。根据情况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监控过程,提出减少或避免风险事件的措施和意见,并督促本单位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台帐工作,以及日常文件资料尤其是涉及项目签证、索赔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来往信函、视听资料等的收集保管工作,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或督促本单位寻求法律支持;

h)参与本单位管理决策,对本单位管理决策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督促本单位寻求法律支持;

i)参与本单位各类非诉纠纷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并寻求内、外部法律支持,督促本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j)研究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的沟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协助、监督、管理外聘律师开展涉及本单位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k)按照二级单位及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的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数据、其他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推广和督促信息化系统的应用;

l)开展项目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法律事务培训工作;

m)办理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二级单位、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

7.2.2联络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a)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b)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的原则,加强过程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及法律风险;

c)实行纵向及逐级负责的联络方式,紧急情况可越级汇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d)在履行主要职责时,注意收集本单位风险点、风险源,协调解决本单位各类纠纷、争议,如有本单位不能解决或发生重大纠纷、争议应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或单位报告;

e)本单位如发生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件时,应向上一级部门或单位报告。

f)联络员在法律事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把握不准的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二级单位或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咨询、沟通,并定期上报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

7.2.3联络员享有下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权利:

a)根据工作需要了解项目生产管理情况信息,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

b)对本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向项目总法律顾问或本单位领导汇报,并根据情况及时与二级单位、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沟通;

c)对本单位不予采纳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隐患的,有权及时直接向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反映;

d)联络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其他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7.2.4各二级单位、基层项目、基层单位应当为联络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持。

7.3监督检查与培训考核

7.3.1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将定期对二级单位联络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纳入二级单位及法制工作绩效考核体系。

7.3.2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副部长为固定联系人,落实“导师带徒”制度,指导联络员的工作和学习。

7.3.3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建立对联络员多形式的常规培训和分类辅导相结合的长效培训机制,持续提高联络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支持联络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各二级单位应当负责组织本单位范围内联络员定期培训工作,并列入本单位培训计划。

7.3.4项目总法律顾问、联络员应当不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有关法律学习、培训和交流。

7.3.5二级单位在增配法律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选用工作成绩显著、业务素质较强,并取得任何一类法律专业资格的联络员。

7.3.6项目总法律顾问、联络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突出成绩,为企业避免损失或防止重大隐患的,由所属二级单位给予奖励。项目总法律顾问、联络员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企业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8报告和记录

8.1报告和记录

表1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1报告和记录

序号 对应附录 报告和记录编号 名称 保存期限

8.2支持性文件

《诉讼仲裁管理标准》

《外部法律顾问管理标准》







1





法务部部长



本单位总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岗



法律事务岗



合规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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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天依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