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特制定制度。范围。由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检查,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均不能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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