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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022-05-23 | 阅:  转:  |  分享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或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业务以及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业务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境外同类业务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遵循所在国相关规定,境外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足额提取、及时支付、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以业务预算中营业收入或项目建安营业收入及分包成本预算为依据,按年编制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第六条企业在参与、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时,不得删减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取费、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比例。

第七条建设工程总包业务安全生产费用,以按期确认的建安营业收入与建安分包成本的差额为计提依据,按相应标准及时足额计提。

第八条建设工程分包业务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以支代提的方式,以分包单位预付工程款请付单和工程进度结算单所列明并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金额为支付依据,及时足额支付,总包单位不再计提建安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

第九条从事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企业从事混业经营,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通过专门科目核算,具体如下:

(一)提取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贷记:专项储备。

(二)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记:专项储备,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固定资产或临时设施的,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工程材料等科目,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或临时设施,依据相关资产验收手续,借记:固定资产(临时设施),贷记:在建工程;同时按照形成的资产成本,借记:专项储备,贷记:累计折旧(临时设施摊销),该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第二十一条采取以支代提方式预付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办理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结算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支付分包单位进度款时,同时应按比例扣除已预付的安全费用,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规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擅自挪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授权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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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