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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022-05-23 | 阅:  转:  |  分享 
  
管理体系指导性文件 文件编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

考核办法 版次页数:1.0版共4页 体系要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文件状态: 编制:安全监督管理部 审定: 批准:

1、目的

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总部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造成事故的另按公司事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术语

3.1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2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3党政同则: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织)、生产经营领导班子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经营领导班子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党委、生产经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4、职责

4.1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职责制考核工作,审议安全生产责任重要奖惩等有关事宜。

4.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考核管理,提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意见。

4.2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公司考核意见,落实相关考核事宜。

4.3纪委监察部负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警告、记过)事宜。

4.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5、管理程序/要求

5.1考核原则

5.1.1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

5.1.2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5.2考核形式

5.2.1主要采取扣款、约谈、警告、记过等考核形式。

5.3考核程序

5.3.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巡视等方式,定期对公司各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总部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5.3.2采取扣款形式处理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将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直接从相关人员薪酬扣除。

5.3.3采取约谈处理的,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提出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启动约谈程序,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5.3.4采取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会同纪委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相关程序办理。

5.4责任追究

5.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其他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扣款2000元;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扣款1000-2000元。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

(6)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7)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8)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9)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1)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12)单位出现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或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的。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其他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扣款1000元:

(1)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公司季度考核挂黄牌的单位;

(3)公司挂牌督办事项不按要求整改,经公司验收不合格;

(4)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被公司责令停工停产的;

(5)公司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重视,上报整改闭环材料弄虚作假;

(6)公司安委会认定应考核的其他情形。

5.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其他负责人扣款500元:

未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不按要求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情况的;

公司安委会认定应考核的其他情形。

5.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总部相关职能部室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扣部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10分,年度绩效2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因工作拖延,互相推诿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公司安委会认定应考核的其他情形。

5.4.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总部相关职能部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5分,年度绩效1分。

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不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情况的;

(3)公司安委会认定应考核的其他情形。

5.4.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组长扣2000元;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10分。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

未开展履职述职活动的。

5.4.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5分。

(1)未按规定报送检查、总结等相关材料的;

(2)不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的;

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的;

安委会交办的任务不落实的;

公司安委会认定应考核的其他情形。

5.5发生事故,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承包责任书》和《安全生产专项奖考核办法》等规定执行。

5.6相关要求5.6.1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并报送安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2本制度与其他责任追究考核相抵触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追责。

6、支持性文件、管理记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6.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6.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6.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6.6《xx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7、附则

1.本文件由安全监督管理部提出、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组织编写、由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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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奋斗的胡子...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