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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检查表
2022-05-24 | 阅:  转:  |  分享 
  
6防灭火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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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防灭火管理

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抽查相关防火措施和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六条。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抽查相关报告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条。

防灭火系统

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九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2)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3)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4)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5)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抽查灌浆防灭火设计及措施、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四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5)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抽查氮气防灭火设计及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一条。

自然发火监测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检查监测系统、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一条。

巷道防火设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检查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检查采(盘)区开采设计,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三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二条。

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五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检查安全措施,检查台账。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四条。

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但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四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抽查作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六十三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检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检查防火制度及记录,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八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井筒中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一百四十五条。




火区管理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永久性密闭墙及其编号。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抽查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

要定期测定和分析永久性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成分、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抽查防火记录簿,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八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检查相关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条。

启封或者注销封闭的火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检查火区位置关系图及相关参数测定结果。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七十九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检查采掘工程图。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一条。

地面防火

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四十八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用不燃性材料砌筑,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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