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对资金的管理,有效控制与规避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明确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与使用以及对外投资、 担保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权限、程序,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3管理职责公司实行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4财务收支计划编制4.1公司及所属两级财务部门必须根据“收支平衡、留有余地、注 重积累”的原则安排财务收支。4.2公司编制确定年度计划,以“经营目标责任书”形式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单位。4.3各单位按公司下 达的“经营目标责任书”内容,具体落实年度计划、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上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所属单位必须严格坚持“收入有来源,支出有 计划”的原则,强化资金的计划管理。5资金集中统一管理5.1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对各单位银行资金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控,以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在银行的信誉度。5.2各单位应根据年初下达指标确保按季上交公司资金。5.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 下,公司对下属单位调度资金,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积极配合。5.4各单位应在每周五下午向公司财务审计部上报其银行存款收、支、余额 及承兑汇票余额情况,各单位不得不报、少报、漏报。6银行借贷资金6.1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由公司财务审计部统一筹集,公司 各单位未经总经理批准或委托,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6.2各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银行贷款,应书面报请公司并填报“浙江省开元 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所在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6.3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审核 贷款申请事项(货款的必要性、风险性、还贷计划性及措施等),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经公司总 经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报批手续。6.4各单位申请贷款原则上应使用浙建集团授信额度内贷款指标。6.5贷款申请单位应及时提供 有关贷款的文本资料,公司财务审计部应对文本资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贷款单位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6.6公司财务审计部、贷款单位财务部门 负责监督银行贷款使用,银行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6.7银行贷款到期后,贷款单位负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需续 贷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重新申请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但必须先还后贷。6.8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合格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向公司申请银行 贷款。6.9各单位贷款证卡集中交由公司财务审计部管理。7保证金7.1投标保函管理7.1.1各单位自行承接业务需办理投标 保函的,需填报银行保函审批表,所属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总 会计师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投标保函。7.1.2拟由合格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办理投标保函的,分承包 单位应将保函金额等额押金在投标前汇入公司基本账户后方可办理投标保函。7.1.3各单位不得擅自为分承包单位提供投标保函押金。7.2 银行履约保函管理7.2.1各单位自行施工的项目需办理银行履约保函的,应填报银行保函审批表,所属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表 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公司财务审计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履约保函。7.2.2拟由各 单位自行施工的项目需办理银行履约保函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在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天内报公司并附所在单位意见,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参加 投标。7.2.3拟由合格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中标后需办理银行履约保函的,在投标前应书面报请公司同意方可参加投标。 具体由公司财务审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报请总会计师同意。7.2.4由合格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需办理银行履约保函的,原则上应先行 汇入保函金额等额押金;汇入等额的保函押金确有困难的,可按不少于保函金额50%的资金打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保函押金后方可办理银行履约保 函,其余部份至工程款支付到50%时全部到位,且每月以保函押金差额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担保费用。部分项目由合格分承包方施工的, 保函押金按比例承担。7.2.5由合格分承包方施工的项目,有关保函押金额度、保函押金到位期限及担保费用收取等应在分包合同中一并约定 ;分包合同滞后的,合格分承包方应对保函押金额度、保函押金到位期限及担保费用收取等作出书面承诺。7.2.6各单位申请办理分包项目保 函时,不得弄虚作假,如因弄虚作假而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作违纪处理。7.3银行预付款保函管理比照履约保函管理条款执行。7.4保函 押金及保函费用7.4.1办理各类保函所需缴纳的保函押金和保函手续费均由保函办理单位承担;保函押金不计利息。7.4.2由合格分承 包方施工的项目,因办理保函需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由合格分承包方承担。7.4.3在保函到期后,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向浙江省建设投资公司 收回保函押金并退还给保函办理单位。7.4.4各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顺利竣工,避免因工程未能完全履约而造成的风险,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监督使用与管理。7.5货币形式的保证金管理7.5.1货币形式的保证金是指以现金、银行存 款、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7.5.2拟由各单位自行施工的项目需要办理200万元以上货币形式保证金的,应在 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天内报公司并附所在单位意见,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参加投标。7.5.3各单位因招投标及履行合同需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的 货币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均应先将资金汇入公司基本账户,然后填写付款审批表,由所属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由公司财务 审计部审核后支付(路途远的单位可通过传真的形式报公司财务审计部)。7.5.4分包项目货币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经所属单位同 意可直接汇入公司基本账户,也可通过所属单位账户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付款方式及程序按前款7.5.3办理。7.5.5对于退回的货币形式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公司财务审计部应先将资金退还所属单位,其中属于分包项目货币形式的保证金由所属单位按公司财务制度退还给分包单 位。7.5.6各单位不得为分包单位垫付货币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7.6保函有效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各单位应将保函正本(原件)或取得保函受益人出具的银行保证责任已解除的书面证明交给公司财务审计部。7.7每年年初由公司下达保 函指标,各单位应在指标额度内办理保函。8拆借资金8.1拆借资金是法人行为,各所属单位无权向外拆借资金。8.2公司内部单 位间拆借资金,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一律通过公司财务审计部办理资金拆借手续。9经济担保9.1经济担保是法人行为 ,各所属单位一律不得向外部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9.2公司投资创办或公司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也不得向外部 企业提供经济担保。9.3公司确需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时,由公司总经理班子按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条款,落实反担保等防范措施。10对外投资10.1对外投资是法人行为,各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10.2公 司确需对外投资,包括全资投资和合资投资必须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论证等可行性研究,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1项目资金管理11.1项目资金管理由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12固定资产购置和专项工 程支出12.1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和专项工程支出,必须纳入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12.2列入计划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和专 项工程支出,按规定程序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12.3因特殊原因,需增购计划外固定资产或专项工程 支出,所属单位必须追补增购计划,书面报公司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可购置或支付。12.4公司及 各单位项目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项目购置生产工具和电脑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和《后勤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 条款执行。13对外捐赠、赞助13.1对外捐赠、赞助是法人行为,各所属单位无权以任何形式对外捐赠、赞助。13.2非公益性 捐赠、赞助一律不得办理。13.3公益性捐赠、赞助视企业财力而为,一万元以上的公益性捐赠、赞助必须书面报告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经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14严肃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14.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和法规,切实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内部费用开支标准办事,不得擅自扩大,提高突破。贯彻“一支笔”审批制度。14.2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行使监督职能,坚决抵制越权、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行为和无计划、超计划的行为应坚决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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