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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22-05-24 | 阅:  转:  |  分享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安全运行,及时防范与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
业法制建设,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包括安装工程合同、加工定作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对外投资协议、担保合同
等)的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处理。3管理职责3.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公司及各
单位的法律事务负有服务、指导、检查等职责。3.2公司工程管理部、各单位经营管理部门及各管理型分公司经理按《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的规定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和对外分包工程合同的投标、洽谈,合同评审,合同签订等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工程合同管理负有服务、
指导、检查的职责;对重大(造价3000万元以上)工程合同由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或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法律论证。3.3
公司各所属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或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包括工程合同、加工定作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等的法律事务
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3.4公司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加
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体系。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合同(协议)管理4.1.1工程合同管理4.1.1.1工程
合同管理按《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1.1.2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包括公司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的合同)原则
上应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或按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打印后使用。其中协
议书和专用条款二部分必须按《示范文本》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填写,通用条款部分在打印时可缩略,用“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略)。4.1.1.3因
业主或其他发包方原因,工程合同不使用《示范文本》,需另行拟订合同文本的,《示范文本》中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内容须在合同文本中予以体现
,非使用《示范文本》的合同在进行合同评审时,合同评审的责任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4.1.1.4由联营单位以公司名义承接、由联营单
位组织施工的工程,在主合同签订后,应与联营单位另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分包合同》原则上也应执行或参照
执行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以固定总价格或暂定价方式实施
劳务分包。4.1.1.5在对外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价款、劳务价款支付与主合同业主(总包方)本工程工程款支付
情况同步支付条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同比例、同步支付,同比例、同步返还条款;并对甲供材料、水电费、临时设施使用费、项目现场管理
经费等有明确的约定条款。4.1.1.6项目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职责。项目部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切实做好各种经
济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设计变更、工期顺延和联系单增加等应及时发送业主(总包)驻现场责任人签证,防范项目风险。工程竣工后,项
目部应及时收集整理以下资料原件:经业主、监理签证盖章的竣工验收证书(竣工报告);业主(总包)加盖公章证明已收到完整的工程交工资料的
书面收条;业主(总包)加盖公章证明已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的书面收条;设计变更、联系单增加、工期顺延等各项书面签证。项目部在收集、
整理好上述资料后应及时交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和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一并归档保存。4.1.2加工定作合同和货
物买卖合同管理4.1.2.1加工定作合同与货物买卖合同由分公司经营管理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货物买卖(材料、设备采
购)必须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企业中进行,签订合同时,货物名称、规格、价格(单价、总价)、质量标准、送货方式、包装、运费承担、质量验
收、价款支付等合同条款必须完备,4.1.3合同专用章管理4.1.3.1合同专用章是公司专用于公司对外签订一切有经济履行内容的合
同协议的专用章,其他文书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4.1.3.2合同专用章公司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分公司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人员
须认真履行保管职责。4.1.3.3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须持合同原件及已审核完毕的合同评审资料方可盖章,对多页的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须
另行加盖骑缝章。4.1.3.4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按编号、日期及单位分类、登记,妥善保管。4.2规章制度合法性审
查4.2.1以公司名义发布的管理制度,在起草完毕后,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由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会同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与管理制度的起草部门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参与。4.2.2管理部门在提请对管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交管理制度文本
,并附起草说明及其他背景资料。4.2.3企业管理与发展部在收到规章制度的有关材料后,应及时牵头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4.3公司法
律文书管理4.3.1公司法律文书是指以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对公司产生法律后果的规范性文件。4
.3.2公司法律文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对外出具的保函、承诺书及其他法律文书。4.3.3授权委托书使用管理4.3.3.1下列合
同由公司直接管理或经公司授权同意后实施:a涉外承包工程合同;b担保合同;c贷款合同;d合资、合作合同;e超过各分公司经理
受托权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材料购销合同。4.3.3.2各分公司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但不得以分公
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各管理部门不得以部(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4.3.3.3公司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管理,公司直接对外签订合同或授权分公司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经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开具授权委托书,总
经理办公室应加强授权委托书管理,及时跟踪掌握使用与签约情况。4.3.4保函、承诺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管理4.3.4.1公司、分公司因
经营业务与工程建设需要由公司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的,按公司《保函与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4.3.4.2公司、分公司因经营活动
需要向外出具承诺书的,应经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重要或重大的书面承诺应先提交企业管理与发展部或法律顾问进行
合法性、法律风险审查,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决策。4.4诉讼、仲裁等纠纷处理4.4.1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纠纷的
处理,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纠纷处理,必要时可根据诉讼、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聘请其他法律中介机构共同处理诉讼、仲裁等纠纷。4.4.
2公司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在收到以公司、分公司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企业管理与发展部或与企业管
理与发展部联系沟通。4.4.3企业管理与发展部在收到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收集有关信息、资料,研究对策,
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4.4需要以公司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各分公司、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
时效届满前向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书面意见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在收到意见书及相关证据后,应会同公司法律顾问、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人员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提起诉讼、仲裁有利于企业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利于企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补救,保护企业利益。4.4.5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法律文书和诉讼、仲裁等纠纷处理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在次年一季度前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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