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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对金融行业借款担保业务的风险影响
2022-05-24 | 阅:  转:  |  分享 
  
《九民纪要》对金融行业借款担保业务的风险影响关于借款合同案件目录关于担保纠纷案件关于借款合同案件1.合同盖章应注意的问题2.关于利息的调整及
变相利息的规定目录3.怎样构成高利转贷?4.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1)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公章的意义:盖章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
人行为)41条【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1.合同盖章应注意的问题看人不看章。盖章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有,即便盖假章,也可构成有权
代表或有权代理;反之,即便盖真章,合同也未必有效。假公章案件的裁判思路:要结合职权范围看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明显超越代表或者代理
权限的,构成无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3.由公司举证证明交易相对人为恶意相对人,否定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适用1.主张合同因无权代表或无
权代理无效的公司应证明公章为假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或申请鉴定)2.主张合同有效的交易相对人可通过举证证明盖章之人有代表人(如为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代理权(职务代理),也可举证证明公司曾使用过该枚印章(包括在此前与自己签订的合同中使用过,以及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
同中使用过)1.合同盖章应注意的问题举证责任及抗辩顺序1.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为是公司的行为?
(3)公章的若干实务问题可以。只要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对外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即便未盖公章,也应认定属于公司行为,而非个人
行为。2.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
否具有代理关系,来综合认定合同效力是否及于公司。如果有代理关系的,视为无限授权,应承担相应的后果。2.关于利息的调整及变相利息的规
定第51条【变相利息的认定】?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月20日9:30公布。根据最新数据,2
019年1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4.15%,5年期以上为4.80%)1.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息标准计算利益:每月利
率水平发生变化,以1个月为区间,分段计算利息明确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区分开,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不同的利率标准,是倾向于金融
借贷年利率上限高于24%还是低于24%,尚未明晰2.调整金融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标准体系解释:金融借贷年利率上限应低于24%(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3.以附加服务费为名义变相收取利息在收取费用与提供的附加服务相匹配的情况下,法院有权酌情调减或者不
予支持3.怎样构成高利转贷?第52条【高利转贷】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征求意见稿:出借人是否有银行授信套取
银行信贷资金正式稿:借款合同签订时出借人是否尚欠银行贷款大幅放宽“高利转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高利转贷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牟利即可借
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事实即可4.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第53条【职业放贷人】未依法
取得放贷资格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为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比较活
跃地方的高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李魁军律师目录1.从属性原则1.《九民纪
要》担保法原则的新调整2.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物权法定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真实意思(1)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独立担保是独立还是从属?第54条【独立担保】(2)独立保函效力的判断标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
函,有效用于国际或国内商事交易,不影响保函效力(3)无效独立保函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2.独立担保是独立还是从属?定性:根据“无效法
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从属性担保随之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责任承担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该从属性担保有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关联担保股东大
会决议且表决权回避,经有效决议担保合同有效3.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注意的问题第17条【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是→担保合
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未经有效决议越权代表(债权人审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有过错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1/2否→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公司不承担责任非关联担保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经有效决议担保合同有效3.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注意的问题是→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未经有效决议越权代表(债权人审查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有过错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否→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治法
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公司不承担责任3.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注意的问题无须机关决策的例外情况3.公司作为担保
人时应注意的问题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担保合同有效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担保合同无效3.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对象剑向直指无效的含义问题1:抵押登记记载的担保范围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4.担
保物权的登记与担保的范围是什么?第55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合同约定为准问题2: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
责任是否有效?4.担保物权的登记与担保的范围是什么?(1)无效。(2)超出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3)依职权认定,无须当事人主张
。问题3:抵押登记记载的担保范围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4.担保物权的登记与担保的范围是什么?观点一:根据
登记确定:物权法第16条。观点二: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物权法第173条问题根源:很多地方的登记簿只有“债权数额”,而无“担保范围”
这一栏目4.担保物权的登记与担保的范围是什么?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合同约定为准。物权法第16条、173条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可
向其他担保人追偿5.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互相追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第176条√(例外: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可
互相追偿)第57条【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6.借新还旧业务的担保风险?借新还旧的基本规则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其后果是产生诉讼时效抗辩还是抵押权消灭?7.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第59条【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观点一:产
生诉讼时效抗辩观点二:除斥期间经过,抵押权消灭7.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产生诉讼时效抗辩抵押权僵局从实用主义出发,事
实上采取了抵押权消灭说,允许抵押人涂销登记扩大了202条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及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VS物权法释义纪要做法物权
法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不仅指丧失公权力保护,而且应消灭败诉风险提示案例索引: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7)吉民再169号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后果是产生诉讼时效抗辩还是抵押权消灭?败诉风险提示案例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71号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未办理登记抵押权第60条【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
的效力】8.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并未设立,合同相对方不能享有物权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187条)自成立时生效,不影响合同
效力(物权法第15条)救济途径债权人请求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
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无优先受偿性)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
地阻止解除担保的条件成就,开发商可免除阶段性担保责任。败诉风险提示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83号当事人未就合
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进行抵押登记,其不具有公示的要件,未登记部分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败诉风险提示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2017)宁民终136号银行就办理抵押登记理应尽更大的注意与催促义务,当双方均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时,应由银行负主要责任
。败诉风险提示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6号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双方并未办理质押
登记,故银行主张的质权并未有效设立。败诉风险提示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188号“房地一体”原则:以
房抵押,房及于地;以地抵押,地及于房(物权法第182条)第61条【房地分别抵押】9.一体登记原则与房地分别抵押例外: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物权法第200条)“地”押“房”押VS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第199条)虽然银行已就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产所对应的地块已经于抵押前被法院查封,故银行对地块不享有抵押权。败诉风险提示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190号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抵押权
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第62条【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10.抵押权转让未变更登记,新债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合同法第81
条,物权法第192条第63条【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11.流动质押的设立风险?基本业务模式,涉及三方主体:监管人4AB3
监管协议出质人(借款企业)2质押质权人(银行)1贷款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动产抵押监管11.流动质押的设立风险?质物已交
付债权人→质权有效设立→债权人在质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债权未有效设立,但质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可基于质押合同的
约定请求质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无优先受偿权)救济途径: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监
管,但有证据证明质物实际由出质人管控银行具有审查质押物的法定义务,在质押物真实品质、价值与放贷时认定的情况不一致时仍予以确认,存在
过错。败诉风险提示案例索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521号质权人应举证证明其对质物的有效监管,且质物客观存在,仅凭仓
库保管单、监管合同不足以证明质物已特定化。败诉风险提示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06号第
64条【浮动抵押】12.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序时什么?>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19条)依据:担保法司法
解释第79条第1款×→物权法第199条√第65条【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12.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序时什么?>>未经抵押登记的
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的质权抵押权登记和质权完成交付夫人先后(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作为担保的标的物为新类型权利,如包括商铺租赁权、出租车
经营权、排污权、信托收益权、以及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各种收费权第66条【担保关系的认定】13.新型担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不轻易否定合
同效力基本规则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看是否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习惯法?对于无登记机构无法登记的抵押权(如:公路、大坝等)14.约定担保但未登记的效力是什么?第67条【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具有债权效力担保合同有效,当事人可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就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15.让与担保的效力及风险?第71条【让与担保】股权转让协议50%股权丙房屋过户后50%股权股东价款甲乙《房屋买卖合同》15.让与担保的效力及风险?第71条【让与担保】1、肯定了让与担保行为的有效性让于担保2、明确让与担保物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3、让与担保物的处置方式参照担保物权处置方式(拍卖、变卖、折价)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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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