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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2022-05-24 | 阅:  转:  |  分享 
  
劳动用工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
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员工、劳务派遣工。3管理职能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公司、分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协同。4管理内容与要求4.1劳动合同的签订4.1.1劳动合同文本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文本执行。4.1.
2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代表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可以委托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4.1.3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新员工为3—5年;大专以下学历人员为3年以下;
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为5年以上。4.1.4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地点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及与之相关区域”的要求进行填
写。4.1.5劳动合同订立后,应当在1个月内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手续。4.1.6劳动合同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管理,每月应进行一次清点盘查.对合同到期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征询意见,所属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及时办理续订或终止劳
动合同手续。4.2劳动纪律4.2.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制定的工作、考勤、请假等规章制度。4.2.2严格遵守
企业安全、保卫、保密、消防及其他制度,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4.2.3爱护公物,不得用企业的机具、材料谋私利。4.
2.4服从组织调配,听从指挥,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推诿、拖拉。4.2.5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
生产经营工作安全、优质、高效。4.3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4.3.1不定时工作制4.3
.1.1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3.1.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a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b两级管理机构的小车驾驶员;C公司本部、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值班(
含保卫)人员。4.3.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3.2.1因受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生产工艺及受季节、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和《劳动法》第38、40、4l条执行的,可实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4.3.2.2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a一线施工的工人;b项目管理人员;c直接为一线服务的其他人员。4.3.3延长工作时间延
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加点,按《劳动法》第41条执行。发生紧急、特殊的情况时除外。4.3.4延长工作日的工资待遇4.3.4.1
实行岗薪工资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不再计发加班工资,但可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补休。4.3.4.2员工因工作需
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本人日工资70%的300%的加班工资。4.3.4.3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4.3.4.4实行项目经济承包的,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捆绑使用。4.4作息时间、考勤和各类假期
4.4.1作息时间和考勤4.4.1.1作息时间由各单位、项目部(厂、车间)根据不同季节制定公布。4.4.1.2两级管理机构、项目
部(厂、车间)分别以部门、班组为单位设立考勤员。4.4.1.3两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厂、车间)要按规定工作时间进行考勤。未经批准
的加班加点,不得计入考勤(工作时间)表。4.4.1.4考勤表由考勤员按日记录填写、按月汇总(统计)并上交主管部门。4.4.1.5
考勤表必须由考勤员签名,考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4.4.2事假(无薪假期)4.4.2.1员工因合理事由需要离开生产(工作)
岗位,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生产(工作)岗位。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4.
4.2.2事假的审批权限: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项目、厂、车间审批;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分公司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公司审批
。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4.3病假4.4.3.1员工请病、伤、产等假期,必须持有员工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院
证明。4.4.3.2请长病假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将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管理规定办理。4.4.4探亲假4.4.4.
1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满一年的员工,且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跨省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以及长年在省外施工的员工可
以享受探亲假。4.4.4.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员工双方因各种原因同配偶在当年内团聚达到30天以上
的,则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4.4.4.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4.4.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4.4.5大中专毕业生、学徒在见习、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4.4.4.6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
定节假日在内,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往返路程假。4.4.4.7探亲假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4.4.8探亲假
的审批权限:员工请探亲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项目、厂、车间负责人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签署初审意见,报分公司审批;二级管
理机构管理人员由二级管理机构主管经理审批;各分公司正职及公司副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4.4.4.9本年度待工超过2个月以上的员工不
再享受本年度探亲假。4.4.5年休假4.4.5.1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假期按《职工带
薪年休假条例》执行,不能跨年度使用。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安排而不休的员工,视作自动放弃。全年累计休
息日超过节假日、公休日以上天数的,应冲减年休假天数。4.4.5.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须经员工本人同意。对员工应
休未休的年休假,统一按不低于65元/天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4.4.5.3一线生产工人年休假按不低于65元/天标准计发,
具体年休假时间安排、年休假工资支付及分摊等按所在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管理人员、二三线人员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4.4.5.4带
薪年休假的审批权限:员工申请年休假,由本人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项目、厂、车间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签署初审意见,报分公司审批
;两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由两级管理机构主管经理审批;各分公司正职及公司副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4.4.5.5本年度待工超过40天以上
的或疗养超过15天的员工不享受本年度年休假。4.4.6计划生育假4.4.6.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职工落实计划生育
措施,可享受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的假期按计划生育条例执行。4.4.7婚假员工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假期为三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的
可以增加婚假十二天;如员工双方不在一地,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周年内有效;
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4.4.8丧假员工因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请丧假,丧假为三天;需要员工本人到外地料
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超过批准的假期,按事假处理。利用探亲假奔丧的,不再另给丧假。4.4.9公假因参加征兵、选举
,上级或公司选派外出疗养、学习、培训、会议等情况可以请公假。4.4.10病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公假期间
的待遇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4.4.11工伤员工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医疗期及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4.4.12旷工
4.4.12.1员工属下列情况之一,均按旷工处理:a员工无故不上班、请假尚未批准而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b超过批准的假
期,逾期不归的;c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d谎报请假原因、涂改、伪造证明不上班的;e因工作需要正常调动并经教
育仍不服从工作安排(分配),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分配岗位上班的;f利用病假、事假、工伤假等从事有报酬且与本企业工作性质一致的工作。
4.4.12.2员工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超过10天扣除整月工资,并按国家劳动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4.5
员工调动4.5.1员工要求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4.5.2同意调出的由所在单位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后交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手续,员工档案转至接收单位。4.5.3分公司之间员工调
动,各单位接到调令后,按规定时间办妥报到手续,人事档案密封后交本人自带,超过报到期限的,该次调动作放弃处理。4.5.4属特种作业
人员和企业出资培训的员工,服务期未满的申请调出的,应交纳规定的赔偿费用。4.6员工调入4.6.1从外地或外单位引进(调入)
的人员,应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专业工作、且企业紧缺的专业人员,男性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4.6.2对
调入人员企业原则上不支付对方单位培训费、经济补偿费等各项费用。4.7员工借调4.7.1员工外借4.7.1.1员工借调,由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按公司统一的借调文本与借入单位草签协议(正式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明确员工在签订借调协议时一
次性支付的有关费用(费用包括职工的养老等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费用等),由企业代缴借调期内社会养老保险等费用。4.7.1.3员
工借至外单位后,一切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均由借入单位负责发放。4.7.1.4员工在借至外单位工作期间患病和发生工伤事故等均
由借入单位或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4.7.1.5员工借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调期满后,可续借,但不能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不能
办理内退手续,期满后回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给予二个月的求职期,不能求职的,求职期满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4.7.2员工内部
借用4.7.2.1因工程(工作)需要分公司之间员工可暂时借用,但必须通过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的工资、奖金
、补贴、津贴等均由借入单位负责发放。4.7.2.2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借入单位按季支付给借出单位.4.8待工人员4.8.1因
工作衔接不上(或个人原因)一时无法安排工作的员工,待工期间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4.8.2待工人员应服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
理,办理登记手续,预留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4.8.3待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安排上岗的,在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报到,逾期作
矿工处理。4.8.4待工人员预留的电话和家庭住址不实,经多次联系不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4.8.5待工人员的待遇:第1个月工资按
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2个月开始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职工基本生活费。4.9劳务用工4.9.1劳务派遣工的使用
4.9.1.1公司使用省内外劳务基地的劳动力,统称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受当地劳务派遣单位和公司双重管理,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属
当地劳务派遣单位。4.9.1.2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严禁项目部私自招用劳务派遣工,项目经理部需使用劳务派
遣工,应通过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单位中解决,严禁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4.9.1.3各单位应根
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4.9.1.4各单位应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允许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工在现场从事施工活动。4.9.1.5分公司或项目部在支付劳务派遣单位工资时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将工资按时发
放到每个劳务派遣工手中,劳务派遣工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名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4.9.1.6劳务派遣工工资要按时发放,项目部确有
困难的,分公司应给予解决。4.9.1.7项目部应建立施工现场劳务派遣工管理台帐,将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的劳务派遣工工资表复印存档、备
查。4.9.1.7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工程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项目部劳务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应给予处罚。4.
9.2劳务派遣工考核4.9.2.1劳务派遣工考核内容a热爱企业,热爱岗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b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
态度好;c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较为突出。4.9.2.2每年要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可录用为企业正式合同制工人。4.
10劳动防护用品、施工津贴、保健发放标准及管理4.10.1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材料
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可根据规定自行采购,订货、加工,但应标有公司标志,分公司范围内要统一颜色、款式、材质、标识。4.10.2按
照《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不同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不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10.3
出国、因病、工伤休息六个月以上的在册员工个人劳保用品停发(已领取的延长使用期限)。4.10.4推行项目承包,可以把流动施工津贴
、保健与工资、奖金、津贴等捆在一起发放。4.11员工的辞职及解除劳动合同4.11.1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4.
11.2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行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11.2.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
20天以上的。4.11.2.2经两次安排工作而本人拒不服从或无理取闹、酗酒闹事、因劳动态度不好被退回,经再次安排仍被退回的。4.
11.2.3忽视安全生产,违反操作规程,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4.11.2.4工作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及以上的。4.11.2.5伪造企业有关证明、资料,私刻公章,盗用企业资质、营
业执照等企业证照,严重侵犯公司权益的。4.11.2.6?盗窃财物,挪用公款的。4.11.2.7私自在外承包工程,用企业的机具、材
料等资源谋私利的。4.11.2.8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的。4.11.2.9欺诈、谩
骂、威胁主管,情节严重的。4.11.2.10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4.11.2.11有重大泄密行为的。4.
11.2.1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判刑的。4.1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4.11.3.1连续安排工作,被部门或项目部退回两次以上者,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4.11.3.2
自本制度颁发起,原企业劳务市场待(等)工人员,半年后仍滞留企业劳务市场的。4.11.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企业。4.11.5在下列情况下,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11.5.1由企业出资培训、招收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达到约定服务
期限的。4.11.5.2在企业担任重要的生产、经营、科研项目没有完成的。4.11.6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4.11.7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保存期为两年。4.12员工工资分配4.12.1公
司对管理岗位、二三线服务人员实行年薪制、岗薪工资、月标准工资制;4.12.2对一线施工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直接服务一线的其他人员
实行日标准工资制、月标准工资制和全额承包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但在执行中不得低于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4.13员工的养老等保
险4.13.1公司为员工从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养老等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缴纳。4.13.2
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在产假、哺乳假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的费用,由所属各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收取。4.13.3员工和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待遇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标准执行。4.14员工的公积金公司为员工(城镇居民)缴存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公司及各单位须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积金、女职工生养基金等各项费用,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按月、足额在员工工资中代扣后缴纳,单位应交部分由单位足额按月缴纳,发生单位欠缴各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情况的,由该单位主要领导承担相应责任。4.15员工退休4.15.1员工按本人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当地社险办核定的退休年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报社险部门审批。4.15.2员工因病或非工负伤,可申请病退,申请病退的须提交本人近年病历和申请病退的书面报告及与病情相关的检查报告,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批准,办理病退手续;年龄或工作年限未达到病退规定标准的,按退职办理。4.15.3员工退休(退职),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计发养老金。4.15.4员工退休应办理移交手续,原由企业保管的个人证件同时归还本人。附:《劳动用工管理流转程序》劳动用工管理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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