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公司安全奖惩实行目标管理、过程管控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按照业务范围和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级考核。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过程考核;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含分公司、子公司和集体企业)的安全工作奖惩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依据事故定性和责任分析进行追责和考核,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奖励的集体、个人的事迹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奖励意见。
公司各级办公、法律、人资、政工、财务、监察、工会、运检、建设、营销、调控、信息通信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并提出涉及专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并落实对事故负有责任中共党员的党纪处分。
公司各级人事(党委组织部、人资)部门,负责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表扬奖励、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章奖励
第六条对于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单位的奖励,依据《公司基层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兑现。
第七条公司设立安全专项奖,对于防止人身事故、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以及对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公司按照《公司安全专项奖实施细则》进行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核减工资总额的处罚,依据《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实现年度安全目标单位的处罚,依据《公司基层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条发生一至三级安全事故,对领导人员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条款的上限执行。
第十一条发生四至八级安全事故,对领导人员的处罚按照《公司领导干部安全履职追责实施细则》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公司反违章工作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件,经事故分析存在以下情节的,对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处罚条款的上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因人员严重违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或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
(二)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被国内权威媒体报道负面新闻、被国家相关部门通报、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
引发法律纠纷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一年内发生公司系统重复事故的,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重复事故的,提高两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六条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其它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集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与主业安全事故同等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发生五级及以下农电安全事故,对农电员工的经济处罚可以按照下限或者降低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三)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相关条款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不到位,在公司组织的《安规》调考中出现未达到规定成绩的,对当事人取消“三种人”资格,待岗1个月;对其所在车间级负责人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对其所在单位专业分管领导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若不合格人数达到15%及以上,对该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安全事项,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责任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基础奖。
(一)公司本部的考核标准:
1.公司系统发生《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所规定的三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扣发本部所有部门12个月的安全基础奖;
2.公司系统发生四级安全事件,扣发责任部门6个月的安全生产奖,其他部门扣发3个月的安全基础奖;
3.公司系统发生责任性五级安全事件,扣发责任部门3个月的安全基础考核奖。
基层单位的考核标准:
1.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发生本单位有责任的重特大交通、火灾事故,扣发事故单位12个月的安全基础考奖;
2.发生责任性五级安全事件或发生本单位负有责任的较大交通、火灾事故,扣发事故单位6个月的安全基础奖;
3.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扣发事故单位6个月的安全基础奖;
4.发生责任性六级安全事件,扣发事故单位1个月的安全基础奖;
5.当月重复发生七级责任性安全事件,扣发事故单位当月20%的安全基础奖;
6.当月重复发生八级责任性安全事件,扣发事故单位当月10%的安全基础奖;
7.年度电网、设备事件次数超标,每增加1次扣发当月50%的安全基础奖。
(三)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过程考核标准:
1.发生谎报、瞒报安全事件的,每次扣发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基础奖。
2.被省公司查出违章的,根据月度违章记分按照每1分扣减1%的标准扣发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基础奖。
3.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扣发责任单位当月5%安全基础奖。
5.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扣发责任单位当月20%安全基础奖。
6.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弄虚作假,上级安排的专项隐患排查未录入,隐患档案与实际不不一致的,扣发责任单位当月10%安全基础奖。
7.月度安全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扣发责任单位当月20%安全基础奖。
8.安全事故分析报告未按时上报或报告分析质量不高被退回的,扣发责任单位10%安全基础奖。
9.发生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蓄意)案件隐瞒不报的,扣发责任单位当月10%安全基础奖。
10.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造成负面影响并被媒体报道的,扣发责任单位当月20%安全基础奖。
11.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施工安全风险预警的,每次扣发建管单位当月10%安全基础奖。
?????????施工安全风险预警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未造成影响的,每次扣发建管单位当月20%的安全基础奖。
14.计划外作业、未开展现场踏勘、“三措”与现场实际不符,每次扣发责任单位当月10%安全基础奖。
15.未按要求召开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网例会,每次扣发责任单位当月10%安全基础奖。
16.未按要求组织各类安全培训考试,每次扣发责任单位当月10%安全基础奖。
17.安全问题清单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次扣发责任单位当月2%安全基础奖。
18.因运维责任不到位,造成输变电设备重复性停电的,每次扣发责任单位当月10%安全基础奖。
19.同一条10kV线路1个自然月内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停电(包括故障停运、计划停电检修、临时停电检修)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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