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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奖惩管理制度
2022-05-27 | 阅:  转:  |  分享 
  
















集团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使员工切实明确奖惩考核的标准、依据和方法,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有效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包括公司正式员工、聘用制员工及各种临时性工作人员);其中,合资公司(含控股及非控股)奖惩规定仍需遵从所在企业或合资企业所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奖惩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承包指标)和临时工作任务。公司员工的日常行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评价,其分值将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员工的表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带来收益,除在当期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八条通报处罚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公司申诉的权利。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一)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二)行政奖励包括职务晋升、职级晋升、扩大职权等。

(三)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实施。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奖(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200~3000元。

(一)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赢得县、市级荣誉者;

(二)在企业管理、生产规程、工艺流程、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益的;

(三)预防事故或抢修工程使正常经营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四)增收节支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者;

(五)其他对公司或社会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如见义勇为),并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功通报全公司,并颁发奖金500~20000元。

(一)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赢得省级荣誉者;

(二)在企业管理、生产规程、工艺流程、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或良好效益的;

(三)维护公司安全,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四)增收节支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者;

(五)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或社会公众有利益方面有较大贡献,并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50000元。

(一)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赢得国家级荣誉者;

(二)在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工艺流程、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取得显著成效者;

(三)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增收节支50万元(含)以上者;

(五)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十一条(三)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六)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或社会公众有利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并有事实证明者。

第十三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经查属实者;其他需给予奖励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并经集团公司审批后,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一次,人数按照年终各单位、各部门生产经营有关指标确定。

第十五条设立“劳动模范”等特殊专项荣誉,由集团公司董事局根据实际需要发起评选,授予在公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员工。

第十六条当年度获记功和记大功奖励的员工在通报公布后,可根据公司安排,结合个人意愿参加如下活动:

(一)与公司高层领导见面会;

(二)年度庆功会及学习座谈会;

(三)作为同期公司代表大会荣誉代表参会;

(四)将本人照片及先进事迹张贴于各单位宣传栏;

(五)公司内部刊物上专门开设专栏,对获奖情况及其先进事迹予以报道;

(六)记功奖励者可享受额外的5日带薪假期;获记大功奖励者可享受额外的7日带薪假期。

第十七条公司对第十二条(二)款中合理化建议提议者,除予以记大功奖励外,另给予经济奖励:即按合理化建议应用后实现利润或节支费用的一定比例提成奖金。具体办法由公司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任用与提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受过奖励的,对德才兼备、表现极为突出者还可破格提升。

第十九条奖励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其中的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二十条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岗位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上述情况均需填写奖励申请,并文字汇报主要行为。奖励的核实部门为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汇总后由集团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包括荣誉奖励及经济奖励),批准人为集团董事局主席。

第四章惩戒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要求、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的表现,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触犯刑律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其过错的轻重,损失、影响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检查员工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给予相应通报处罚。

(二)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给予相应通报处罚。

(三)员工可以对公司内部的各种行为进行举报,集团办公室(或联合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对惩戒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集团办公室或集团工会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

(一)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降低工资标准;

(二)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厂察看)、辞退(开除)。

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处以50~500元罚款。

(一)工作时间未办理相应手续外出办理私人事务者;

(二)参加会议或培训无故迟到、早退或影响会议秩序者,上班迟到、早退或值班脱岗、空岗者;

(三)正常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无故串岗或怠慢工作者,不履行请假程序或请假未获准而私自不参加会议或培训者;

(四)连续旷工2日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

(五)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者;

(六)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或在生活区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而不听劝告者;

(七)上下班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到及会议活动签到时代签、拒签者;

(八)工作时间内提前到餐厅就餐或非工作需要提前外出就餐,以及就餐时不遵守就餐秩序或乱倒饭菜者;

(九)正常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电话或电话铃声响3次及以上者;

(十)上班时间非工作需要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或非值班人员下班后长时间在办公室逗留者;

(十一)浪费公司水、电、暖等资源,损坏公司花草林木等公司资产者;

(十二)在禁烟场所吸烟者;

(十三)同事间互相谩骂、说脏话、粗话,不听劝告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四)在公司墙壁上乱涂乱画,污染墙面,破坏环境卫生或乱扔垃圾杂物者;

(十五)私自挪动公用设施(如消防、指示牌等)或未按公司指定位置,乱停乱放交通工具或堆放杂物者;

(十六)单职工宿舍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或留宿异性者;

(十七)翻墙出入公司厂区或不服从门岗管理不按秩序和有关要求进入厂区者;

(十八)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单位、部门或主管领导者;

(十九)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给有关业务开展造成延误或不良影响者;

(二十)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二十一)其他因个人工作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或不遵守公司有关纪律,情节轻微者。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

(一)年度内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两次及以上者;

(二)连续旷工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0日,违纪达3次及以上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较为严重不良影响者;

(四)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五)在公司内部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参加帮派,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在内部接待或对外交往活动中,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七)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在工作场合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与休息,不服从管理,经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者;

(八)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九)私藏违禁刀具、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国家其它违禁物品者;

(十)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十一)其他因个人工作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或不遵守公司有关纪律,情节较为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留厂察看(三个月及以上),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员工以辞退或开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绩效工资和奖金。

(一)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二)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年度内累计通报批评4次、警告3次或记过2次以上者;

(四)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导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3次以上者;

(六)连续旷工10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5日者;

(七)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在对外交往中,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九)损公肥私或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

(十)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者;

(十一)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十二)对员工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十三)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十四)私藏或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枪支、毒品或国家其它违禁物品入公司者;

(十五)其他因个人工作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或不遵守公司有关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员工采取辞退或开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绩效工资和奖金。

(一)连续旷工15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日者;

(二)偷盗、侵占或有意损害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三)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四)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五)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泄露公司机密经查属实者或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八)个人原因致使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

(九)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者或负有刑事处分者;

(十)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殴打残疾职工或殴打他人致伤致残及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一)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十二)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者或第二次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十三)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公司同时保留要求赔偿责任);

(十五)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其他因个人工作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或不遵守公司有关纪律,情节非常严重者。

(十九)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年度被记大过者,将同时予以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其下属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被处罚时,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以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一)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者,直接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10%~20%,各级相关责任人分别按一定比例赔偿公司损失;

(二)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含5万元),直接责任人应赔偿损失的20%~30%,各级相关责任人分别按一定比例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发生盗窃行为的员工,直接责任人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并按所盗财物价值的10倍予以罚款。同时,还将追究各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一)发生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所在班组工段长、班组长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按盗窃财物价值的10%~20%予以罚款;

(二)发生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所在车间主任、所在部室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按盗窃财物价值的8%~15%予以罚款;

(三)发生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所在分公司、分厂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按盗窃财物价值的6%~15%予以罚款;

(四)发生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所在分公司经理、分厂厂长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按盗窃财物价值的6%~10%予以罚款;

(五)发生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所在单位董事长、执行总裁(总经理)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按盗窃财物价值的4%~10%予以罚款;

(六)集团公司主分管领导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按盗窃财物价值的2%~5%予以罚款;

(七)如盗窃事件发生在夜间,分公司夜间值班人员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按盗窃财物价值的5%~10%予以罚款;

(八)如员工盗窃被集团公司保安部人员抓获,所属公司当值内保、内保组长、行政部负责人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分别按盗窃财物价值的10%、8%、6%予以罚款;

(九)发生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员工的各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需要从轻或从重处理的,由集团公司董事局根据本制度研究决定;

(十)发生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员工若为合资公司(含控股及非控股)员工,其各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需遵照合资公司有关制度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合资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合资公司所在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设备、伤亡、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照《集团问责制实施办法》实施。

第五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降职、撤职、留厂察看者(或黄牌警告者),根据当事人表现,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当事人年度综合表现研究决定恢复职务或取消警告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因违反本制度而被公司辞退、开除及主动辞职者,公司永不续用。(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参照《集团员工复职管理规定》可复职。)

第三十四条依据干部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具体奖惩措施参照《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七第十九项所指的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所有处罚中的任意一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凡涉及奖惩问题,均参照本制度规定实施,特殊奖惩需提级处理的,遵照集团公司董事局研究意见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奖惩制度不得与本制度冲突。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相抵触的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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