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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022-05-27 | 阅:  转:  |  分享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制
定本制度。2、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3、职责:3.1安环科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
督公司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3.2各车间根据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设置警示标识,做好员工防护用品使用的管
理工作。3.3质量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安环科和相关部门。3.4工会监督职业健康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收集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需求信息,向安委会提出有关职业健康的合理建议。4、管理内容4.1职业危害的防护4.1.1在公司进行新建改建项
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
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4.1.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4.1.
3安环科委托邀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存入职业健康档案;4.1.
4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运行1个月后还需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
必须有取得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评价;4.1.5安环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分级管理
,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质量部对已确定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与监测点每月进行一次监测,将检测结果在受检岗位
公告栏公布;4.1.6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备公告栏
,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1.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检测结果、标准、登记等;4.1.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
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
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使用。4.2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4.2.1.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全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安环科为从业人员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
等资料;4.2.2公司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当从业人员工作岗
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公司应向其如实告知,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有相关方承包人负责,相关方与公司签订的承
包合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责任,出具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2.3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业人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
儿有危害的作业;4.2.4对从事解除职业危害作业人员,需组织其上岗、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检查费用由公司负责落实;4.2.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安环科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由公司财务负责落实;4.2.6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安环科应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环科,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
动保障局报告,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从业人员职业病诊断费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4.2.7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
病病人,经管部应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4.3.1监测点的分布原料车间、电解车间、阳极车间
等。4.3.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噪声、粉尘、毒物、辐射。4.3.3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指标应符
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第一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第二
部分物理因素》(GBZ2.1-2007)规定。4.3.4监测规定:公司质量部负责日常检测,每周至少一次对各个采样点进行监测。结合本
厂平面布置、物料分布、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采用类比方法与同类生产装置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类比分析。4.3.5定期对作业场所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在监测点设置标示牌。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
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4.3.6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安环科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4.3.7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
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
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附件1: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1、培训内容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1.3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2、培训的对象与方
式2.1公司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分厂(车间)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
24小时,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8小时。2.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所属各分公司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
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企业危险有
害因素的基本知识;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及有关事故
案例等项内容。2.3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应包括本车间的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2.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遵章守纪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
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项内容。2.5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2.6公司员工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班组级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安全教育。2
.7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安全教育。2.8公司除对进公
司新工人进行三级教育外,还应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活动及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开展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安全生产宣传活动。2.9每年应对职工分期
分批进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安全教育,以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保证生产安全。3、培训注意事项:3.1以上各类培训必须经上岗考试或实际
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后方可上岗。3.2各类培训必须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3.3培训结束后,将各类培训记录备案。附件2:职业健康操作
规程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
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3、新入公司的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
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司机、电汽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外来参
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交待公司有关安全规定。4、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机械传动部
位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让小
孩进入工作岗位,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
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准超限使用设备;中途停电,应关
闭电源开关。6、搞好文明生产,保持车间、库房通道的清洁卫生,保障安全道畅通无阻。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
、汽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8、二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9、公司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跨越危险区;
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
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要定人操作,使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12、检查修理机构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
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禁止合闸。13、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得随意拆除。1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或行车轨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戴好绝缘手套操作。机床、钳台、行灯等局部照明灯不得超过36V电压。15、各消防器材、工具应按要求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16、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5考核违反上述规定每项考核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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