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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2-05-27 | 阅:  转:  |  分享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技术创新,加强技术积累,提高施工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文件和《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文件,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五条工法按级分为公司级工法、局级工法(企业工法)、xx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四个等级。公司级工法由各公司技术委员会自行组织评审和公布。局级工法由公司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推荐,由局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择优推荐申报xx工法或省部级工法;国家级工法由xx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

第六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七条局级工法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局工法的领导工作,局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法工作的归口管理,组织指导工法编写、评审、上报、推广应用及奖励等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各公司是开发应用工法的具体执行单位,由总工程师直接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公司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形成公司级工法,公司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

项目部是开发应用工法的基层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总结本项目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作为工法的基础资料,提供给公司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工法的申报、评审和公布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评定的办法。局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局级工法的评审会、局级工法的公布和推荐申报xx级工法的工作。

第九条局各单位要根据承担任务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工法年度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的工法编写计划上报局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填报《局级工法申报计划审查表》(见附件2)和《局级工法编写计划表》(见附件3)。局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工法计划进行审查,并公布下一年度局级工法编写计划。

第十条局级工法每项工法由一个公司或局机关一个部门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人应参与工法开发应用。

第十一条局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公司级工法(局机关部门申报的工法除外);

(二)申报局级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局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其关键技术应经局技术委员会审定;推荐申报xx级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其关键技术应经xx(或省部级)及以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个及2个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特大型工程项目中应用过的特殊工法,工程实践应用可为1项;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主要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局级工法雷同。

按上述内容并参照《局级工法编写内容提要》(见附件1)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xx公局工法申报表(见附件4);

(二) 工法文本;

(三) 公司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局机关部门申报的工法除外);

(四) 工法中关键技术的鉴定或评审证书复印件(推荐申报xx工法,附xx(或省部级)及以上鉴定或评审证书复印件);

(五) 2个以上工程应用证明原件(特殊情况为1个);

(六)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七) 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推荐申报xx工法,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 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

(九) 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非必须,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时)。

第十三条局级工法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11月份组织召开评审会。局各单位在8月底前将工法等材料(含电子文档)报局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并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工法的修改完善工作,局级工法评审时,至少派一名工法主要完成人员到会介绍。

第十四条局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局级工法的评审,在局技术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第十五条局级工法评审分形式审查、分组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核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分组审查。

(二)分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每项工法设主审1人、副审1人,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写等进行评审,其他评委提出意见并讨论,然后投票表决,评审结果由组长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评审委员会审核。分组组长介绍本组工法评审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推荐申报xx级工法有效同意票数必须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局对评审通过后的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的局级工法统一编号为ERJUGF-XXXX-XXX,前六位为局级工法代号,中四位为公布的年份,后三位为该工法固有编号。

第十八条局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第十九条 对有效期内的局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条超出有效期的局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利于企业长远利益的原则有偿转让工法。局级工法在局内部交流使用,其技术诀窍和专利等保密内容实行局内共享。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奖、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把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技术进步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国家级、xx级(省部级)工法的数量;

(二)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

(三)工法管理体系和运行。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执行《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奖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局级工法的单位,予以局内通报,主要完成人5年内不得申报局级工法;对于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局级工法的单位,撤消其局级工法称号,予以局内通报,主要完成人5年内不得申报局级工法。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法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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