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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管理制度
2022-05-28 | 阅:  转:  |  分享 
  
职工休假管理制度为适应现代医院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更好地依法治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医院
实际,修订本制度。一、休假种类及时间本制度所规定的休假包括国家规定的病假、事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放射保健
假和补休假。(一)病假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须持本院副高级及以上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和休息证明,由所在科室安排病休并如
实考勤。2.凡探亲、事假、年休假期间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回单位销假时,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各项检查单等到本院相应专科
负责人处办理换病假条手续;无有效证明者均按旷工对待。3.长期生病或重大疾病者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要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
科、护理部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二)事假1.职
工有特殊原因须请事假者,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假事由,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临床医技科室职工1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内由医务科
、护理部负责人审批;行政职能科室职工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及以上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周及以上的,须经
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科室予以安排,职工才能休事假。中层干部请事假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指定临时负责人,以保障各
项工作有序进行。2.经批准后,由科室安排职工休假,报人事科备案,并如实考勤。3.除特殊情况外,职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电话请假、捎
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三)计划生育假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
可享受5天婚假。2.产假女职工生育假为158天;给予男职工护理假20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实施纯母乳喂养的女职
工增加30天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安环、
取环假第一次安环,可休假3天,第一次取环,可休假1-3天。4.人工流产假计划生育政策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满4个
月流产的,享受42天假。5.绝育手术假假期为30天,人流同结扎术一并进行,可休假40天。6.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
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计划生育假均由职工持相应证明材料到人事科开具假条,由所在科室安排休假并如实考勤。
(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职工(指当年3月底以前试用期满的),不能
在公休节假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有探亲假。探亲假包括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原则上一次休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1.探望配偶(1)假期为每年30天。(2)在3月底
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3)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4)职工配偶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如果已经
利用年休假探亲,原则上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往返路费本人自理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和往返路费。2.探望父母(1)未婚及丧偶职工
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可按财务规定享受往返路费。(2)已婚职工探望
自己的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含路途假),路费自理。(3)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3.不能享有探亲假的情况(1)职工学徒、见习、试用、规培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在6月底之后试用期满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2)病事
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假。若当年已休探亲假,且病事假累计满3个月的,次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探亲假由人事科审核开具,由所在科
室安排休假并如实考勤。(五)丧假工作人员父母(含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自去世之日起给予丧假5天。若父母、配偶、子
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六)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本人提交书面材料,所在科室审核并签
署意见后报人事科,由人事科上报人社部门认定。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者,其因工受伤休息视为工伤假。(七)年休假1.政策规定(1)职工累
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
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脱产学习享受了寒暑假的人员无年休假;进修、学
习培训一年及以上人员,由接受进修培训的单位安排休假;当年公派疗养的职工,若疗养天数未足休假期的,可补足假期,超过或等于年休假天数的
当年不休。5)当年6月底后新调入者;6月底后转正者。2.休假程序各科室负责人熟悉掌握有关规定政策,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计划安排职工年
休假,并在考勤中如实记录。(1)各科室负责人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当年本科室职工的年休假,由人事科核准备案后有效。(2)年休假可集中安排
,也可分时、分段安排,要求不跨年、不提休、不存休;如确因工作需要,该年度未能安排的,可在次年一季度前予以安排。3.其他事项(1)职
工休假期间如需外出,应按《外出报告制度》规定予以报告。(2)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休假期满逾期不归者,按无故旷工处理。(3)年休假不
得相互转借。(4)临床科室人员岗位流动,原则上在原科室安排完后再调动。(5)当年退休到龄人员,根据在岗月数予以折算。(6)职工提出
辞职或因职工过失单位辞退职工,未休年休假不给予补休。(7)当年年休假可抵销本人当年病假,但须由所在科室到人事科办理抵销手续,否则按
病假考勤。(八)放射保健休假1.政策规定根据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中第三十二条
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1~4周。其中,上一年度考勤为全勤的,次年享有保健休假4周;上一年度累计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的,
次年享有保健休假3周;上一年度累计离开岗位3-6个月的,次年享有保健休假2周;上一年度累计离开岗位6-9个月的,次年享有保健休假1
周;上一年度累计离开岗位9个月以上的,次年不享有保健休假。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非专职放射人员上一年度累积从
事放射工作时间3个月及以上者,可折算享受保健假。2.休假程序(1)由科室根据个人工作量及负荷,在保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灵活安排,不
存休。(2)国家法定假日等计入休假。(九)补休1.对职工因加班存的补休,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医务科、护理部同意认定后,科室在当年度
安排休完,一律不存至下一年度;未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加班补休,视作无效。2.对节假日休息,因工作原因未按时安排的,科室原则上在当年度
安排休完,一律不存至下一年度。(十)部分人员假日参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执行。二、各类休假待遇(一)病假1.基本工资
:按照川人工(94)38号文《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
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
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70%计
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80%计发。2.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按本人当月休假天数扣发。3.职工在见习
(试用)期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休病假,按其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见习(试用)期和规培期间病假一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相应延长见习(
试用)和规培期。(二)事假按照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见习(试用)期和规培期间事假一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相应延长见习(试用)
和规培期。(三)计划生育假1.婚假、哺乳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2.护理假、人流假、绝育手术假及第一次安环、取环休假期间,基本
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600元/月的标准计发。3.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额定金额发放。(四)工伤假职工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基础绩效按规定计发,奖励绩效按行政后勤岗位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五)其他休假待遇1.探亲假: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照休假天数扣发。2.丧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3.年休假、放射人员保健假及补休假: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照发,奖励绩效按各科室二次分配制度发放。因工作原因未按时安排的,由各科室在绩效二次分配时体现。(六)职工休假须至少提前1天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三、本办法自xx年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原《休假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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